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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福利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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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福利
宁津县干部福利待遇:供给制时,国家规定有过节费、保健费、保育费、保姆费、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老年优待金等。实行工资制以后的干部福利待遇有:
1、福利费 按照财政部、内务部规定,福利费的标准是每人每月工资的2.5%,由工资中提取。县直部门交人事局统一掌握,其他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困难补助、医疗费三个方面。
2、公费医疗 宁津县自1951年开始,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八十年代初,多数部门实行医疗费包干制。
3、各种补助 包括个人生活困难补助、出发补助、夜餐补助和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1966年12月起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无补贴)。1970年11月起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洗理费补贴。1984年起实行肉食补贴。
4、奖金 1982年起,干部实行奖金制,至1983年按各单位干部月工资平均数,每人年终领一次奖金。1984年至1985年每人年终领一个月总平均工资数的奖金。
5、节假日 按政务院规定除星期日外全年法定七天假日。即春节三天,新年一天,劳动节一天(“五·一”),国庆节二天(“十·一”)。其他如妇女节(“三·八”)、青年节(“五·四”)、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有一部分人放假。
探亲假 干部夫妻分居异地,每年有一个月的探亲假,父母、子女分居异地的干部,每年20天探亲假,并报销往返车票和途中住宿费。
病假 干部因病休假,假期中仍享受公费医疗和其他法定的生活待遇。
产假 根据规定从1953年开始,女干部享受产假56天。1979年开始小产给假20天至30天,25周岁以上结婚生育者,增加产假28天。
6、抚恤 干部牺牲、病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其遗属可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丧葬费按省规定(240元)发给,节约归遗属。遗属指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吃商品粮者,每人每月18元,吃农业粮者12元。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应当提高,最高为33元。但总款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干部抚恤金标准是:13级以上干部牺牲者700元,病故者600元;14至17级牺牲者650元,病故者550元;18至20级牺牲者600元,病故者500元;21级以下和一般干部牺牲者550元,病故者450元;工勤人员,牺牲者470元,病故者370元。
二、干部奖惩
奖励 宁津县对干部在工作中成绩卓著、贡献大、先进积极和有革新成果者予以奖励。五十年代采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或发放奖品、奖金、给予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十年代,评选学习毛泽东著作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模范干部、模范党团员;八十年代采取发奖金、奖品、给予升级及评选新长征突击手、妇女“三八”红旗手等方式,给予表扬鼓励。全县党政机关年终奖励大会每年各开一次。到1987年全县共有1258人受奖。其中有1人立功,有1258人发奖品、我、奖状。受奖干部1987年比1952年增加75.4%。
惩处 宁津县对违纪干部区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八种处分。全县自1952年至1987年共有496人受处分。其中记过的231人,记大过的156人,撤职的48人,开除留用的9人,开除公职的52人。违纪干部1987年比1952年减少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