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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编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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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
机构设置(同政权编)。
旧政府人员编制为:清代,全县官吏编制203人。民国,政府官吏雇员576人。人民干部编制,抗日战争时期,县区机关,没有固定的编制名额,总的原则是根据形势的需要,因事设人,变动较频繁。据1944年《晋冀鲁豫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县府设县级干部7人,科局级7人,股级以下55人。
解放战争期间,基本沿用抗日战争时期的编制原则。
1950年县级干部编制(政府)计4人,县长1人,副县长3人,科局级干部编制31人,一般干部100人。
区乡级干部编制计9人。据1950年编制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一人,民政、粮食、财政、实业、文教助理员各一人,武装部长、文书员、会计员,另配半脱产干部三人。
1987年人民政府内县级人员编制计986人。乡镇446人。
二、管理
对干部的管理权限,总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县级由省管理,区(局)级由地区管理,局以下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管理。1984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
选举、任免,按干部管理制度,遵照党章、宪法及其他法定程序分别进行民主选举和任免。县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报省委审批。部、局、乡镇长由民主选举报地委审批由地区任免。1984年,部、局长、乡镇长由县委任免。检察院、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由民主推荐,地委考察,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干部任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任免。
干部调配,县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同级其他干部,由县委或组织部调配,其他一般干部由人事局调配。
管理制度改革,1938年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来,按照政府组织法,干部的任免采用选举制与任命制相结合。1949年后,行政干部按宪法的法定程序分别进行选举和任免。对新干部采取招募制。1984年干部制度改革,管理权限下放,建立人才交流中心,试行聘任制,1987年增加考试录用制,实行选举、任免聘任三结合的干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