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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工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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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待遇
宁津县工人1950年前享受供给制待遇。1952年规定按全员职工2%提取工会费,用于职工生活困难和业余文体生活及教育费用开支。1954年3月,政务院通知,按全员工资2.5%提取福利费。其用途为家属生活困难、医药费、埋葬费、特殊困难及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1955年开始发放冬季取暖费;1956年省人委行文规定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伙食费3.5元。1960年6月劳动部信函规定学徒工因工死亡后企业行政对其家属慰问并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其数额由企业行政决定。1965年9月,统一夜班津贴。
二、假日
节假日,1943年,晋冀鲁豫劳工保护条例中规定,工人每日工作10小时,逢“五一”、“七七”、“双十”、“二七”、“三八”、“四四”、“五四”、“八月二十”等各休假一日。1949年后,实行8小时工作制。按政务院规定全年法定假日,春节三天,元旦一天,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共七天。其他如妇女节、青年节等一部分人放假。
探亲假,1958年开始,工人享受探亲假,每年12天,已婚者探父母每四年一次,探配偶一年一次,未婚者探父母一年一次。1981年改为探配偶假30天,探父母假20天。往返路费及途中用中转车船所需住宿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产假,1953年开始,女工享受产假56天。1979年开始小产给假20天至30天,女性25周岁以上结婚生育者增加产假28天。
三、医疗保健
1950年开始,工人享受劳保医疗。1980年以后部分单位实行每月二至三元医疗包干(住院治疗者除外)。因公致残者,按工作年限,每月发给补助费,直至退休或死亡,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发一定数量的护理费(相当二级工人月工资)。
四、工人退职退休
1956年,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开始享受退职退休待遇。1958年,按照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退职、退休工人的退职退休金,依据工作年限计算,一次性发给。
1978年,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退休金改为按月发给,并提高了退休金标准。规定从1978年起,退职退休工人可安排一名子女就业,将户口互换,工人转为农业户口。
据统计,1966年退休5人,退职21人。1967年退休2人,1969年2人,1970年8人,1971年33人,1972年19人,1973年4人,1975年355人,1976年6人,1977年8人。
1978年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退休,1978年74人;1979年157人;1980年退休250人,退职22人;1982年退休47人,退职12人;1983年退休140人。
1984年根据国务院(1984)13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24人,1985年13人, 1986年386人,1987年90人。
五、丧葬和遗属补助
1956年,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者,丧葬费为本企业工人平均工资两个月数。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次性发给,供养1人者为本人6个月的工资;供养2人为本人9个月的工资;供养3个以上者为本人12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