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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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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前,宁津县的工业,主要是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没有较完整的劳动保护制度和具体的安全措施。1943年,晋冀豫边区政府颁布劳工保护暂行条例,情况略有好转。并实行10小时工作制,对法定和习惯休假、例假工资照发,加强劳工保护,禁止对工人打骂、虐待,做到患病医治,致伤抚养,致死抚恤,等等。1945年后,人民政府对工人十分关心。1950年由县工会负责劳保工作,1956年由县计委负责。1973年劳动局成立后,逐渐健全了各项劳保制度,成立了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局。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1980年开始每年五月为安全生产活动月。到1987年,全县有23个单位成立了劳保组织,有14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3092人享受劳保待遇。其中,全民单位9个:农业机械局246人,化肥厂337人,邮电局127人,酒厂100人,商业局(包括服务、石油、药材、煤建、食品、五金、副食品等公司)639人,磷肥厂78人,农机修造厂301人,电业局126人,粮食局361人。集体单位5个:汽车运输公司131人,搬运站1252人,农具厂203人,棉织厂164人,五金厂154人。
防暑防寒 宁津县自1960年开始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采取机械通风,疏散热源的措施,对高温作业工作发放防暑药物和降温费。冬季发放取暖补贴,对从事野外、露天或有毒污染作业的工人,供给棉衣、棉帽、口罩、手套、胶鞋、围裙、工作服等。
防燃防爆 县劳动局设专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自1979年起对全县蒸气锅炉进行登记建档。1980年按(80)劳总锅字第23号文件通知正式颁发的《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进行管理。1987年全县登记建档的锅炉32台,各种压力容器(罐、瓶)688只。在安装锅炉时,从设计安装到使用都严格按照“规程”。并对138名司炉工分期进行专业培训。以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对易燃、易爆、剧毒制品严格管理,不断进行全县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