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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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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指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的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后,即为合法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
实行婚姻登记,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旧中国遗留的封建包办婚姻包办制度被废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得以确立。1980年,国家修改并公布了新的《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也作了相应修改,使社会主义的婚姻登记制度,更趋于完善。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两方面。
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程序是: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烟状况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烟登记机关填写结婚或复婚申请书,经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男女双方是否自愿和同意。登记机关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不予登记。
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要求离婚的首先进行调解,并给以适当的批评教育,帮助他(她)们重新合好,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准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属重大矛盾,民政部门调解无效,则交法院判决。
1950年5月,《婚烟法》公布后,宁津县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县长为首的“宣传贯彻婚烟法指导委员会”,宣传贯彻婚烟法。1951年冬,本县组织千名干部深入贯彻,本县婚烟登记的人数逐年增多。据统计:1950年5月至1951年底为322对,1952年上升到646对,离婚登记的也相继上升,1950年5月至1951年底为236对,1952年上升至672对。1954年至1956年,每年批准结婚登记的3600对,1957年至1967年,上升至每年4000对。1968年至1978年,上升至每年4500对。1981年新婚烟法实施后,由于结婚年龄推迟,每年批准结婚登记的下降到4200对。同时,准予离婚登记的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