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忧国忧民的志士仁人所向往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美好愿望,在社会主义中国成为现实。
一、烈属院
1958年10月,本县在后王村筹建烈属养老院一处,入院对象是:年老体弱,无依无靠,对革命有一定贡献的烈士家属和部分失踪军人家属。生活费用每人每月8元,入院老人转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年底,共接收老人11人,配备职工3人。
1959年,全县9个人民公社先后都建起了烈属院。年底全县10处烈属院共收老人352人,占孤老烈属678人的50%多,配备职工31人。
1960年7月,县办烈属院由后王村迁至县城西张秀庄新建院址。1962年压缩城镇非农业人口,住院老人由吃商品粮改为吃农业粮,口粮由老人原籍生产队供应。同年,东张县分院并入县院。
1963年,张定分院并入县院。
1964年,何庄分院并入县院。
1965年,长官北街分院与张安分院合并,迁至大柳公社新址。李扬分院并入大辛庄院。1976年春,大柳分院并入县院。全县共有烈属院2处(张秀庄、大辛庄),住院老人78人,职工16人,其费用每人每月36元,由国家和集体分担。每人每年小麦250公斤,食油5公斤,棉絮1公斤,由乡(镇)统筹,一次交清,国家对住院老人,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3元,服装费3元,公杂费5元,零用钱10元。县民政局按月支付。被褥、服装,由院方统一制做,定期发给。宿舍备有衣箱、床头柜、沙发、折叠椅和茶具。院内建有卫生室,配有医生,做到小病不出院,大病住医院。
二、敬老院
建国以来,本县通过救济、互助和供给等办法,使无依无靠的老人,在生活上得到保障。
农业合作化后,本县对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农民,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1958年5月,宁津县第一所敬老院——张宅乡张定庄敬老院兴办,收养老人50名。
1958年底,全县共办起公社、管理区、大队敬老院162处,收养老人、孤儿2521名,生活费用由原生产队负担。1959年3月,经过整顿,合并为48处,分别由公社、管理区领导,收养老人1532人,服务人员139人。1961年春,将原管理区的敬老院,合并为社办,合并后,全县有敬老院28处,收养老人922人。
文化大革命中,敬老院被诬为“福利主义”,造成职工思想混乱,房屋被侵占,住院老人大幅度下降。全县敬老院由1965年的26处,下降到23处,住院老人也下降到210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本县于1981年,对住院老人收费标准作了调整,每人每年交现金120元,口粮250公斤,食油5公斤,棉絮1公斤,由原生产队负担。1982年改由公社统筹。1984年将现金提高到250元。1982年5月,本县对没有住院“五保户”的供给标准,也做了具体规定,每人每年供给口粮225至275公斤(细粮不少于50%),现金80至100元,柴草不少于500公斤。据统计,从1960年至1985年,全县供给“五保户”粮食264.1万公斤,现金131万元。
1987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5处,住院老人624名,房屋715间,固定资产251万元,并拥有电视机23台,缝纫机26台,洗衣机24台,衣箱597只,床头柜520只,沙发430套,电冰箱5台,服务人员84名。
三、福利院
原名教养院。建于1958年7月,院址在张秀村,占公房28间,职工3人,收容对象为职业乞丐,社会流浪者和无依靠的人。当年共收容41人,入院者经县批准,生活费用从生产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国家给予补助。
1959年春,在张秀村东征地新建,建房38间,耕地43亩。
1964年4月,改称安置农场。
1980年起,先后将土房改建成砖瓦房。至1985年共收容场员591人,经教育送回原籍安排生产的552人,安排就业的3人,死亡11人。
1985年,改称福利院。现有院员25人,职工6人,房屋48间,大车1辆,大牲畜4头,农具齐全,磨面机、粉碎机、电视机、洗衣机各1台,电动机5台,12马力柴油机1台,固定资产4.5万元。
四、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建于1959年9月,院址在县城北门外。公房35间,配有院长、会计、辅导员、炊事员。收养对象为不足16周岁的烈士孤儿和社会孤儿。入院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经费由县民政局开支。学龄儿童分别在南关小学和一中读书。1960年秋,迁居县城西关外。1961年春,又迁址县城北门里。1964年冬,迁址阎沙窝村西。
1962年,压缩城镇非农业人口,住院儿童改为农业人口,吃粮由原籍生产队供给,费用开支仍由县民政局负担。
1965年9月,根据全国优抚救济事业单位座谈会精神,宁津儿童福利院撤销。16名烈士孤儿转烈属院。24名社会孤儿,分别送往原籍公社敬老院。
办院五年,共收养孤儿103名,安排工作的33名,入伍提干的3名,社会领养的7名,抚养成人,回原籍安家的60名。
第一节 社会福利
历代忧国忧民的志士仁人所向往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美好愿望,在社会主义中国成为现实。
一、烈属院
1958年10月,本县在后王村筹建烈属养老院一处,入院对象是:年老体弱,无依无靠,对革命有一定贡献的烈士家属和部分失踪军人家属。生活费用每人每月8元,入院老人转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年底,共接收老人11人,配备职工3人。
1959年,全县9个人民公社先后都建起了烈属院。年底全县10处烈属院共收老人352人,占孤老烈属678人的50%多,配备职工31人。
1960年7月,县办烈属院由后王村迁至县城西张秀庄新建院址。1962年压缩城镇非农业人口,住院老人由吃商品粮改为吃农业粮,口粮由老人原籍生产队供应。同年,东张县分院并入县院。
1963年,张定分院并入县院。
1964年,何庄分院并入县院。
1965年,长官北街分院与张安分院合并,迁至大柳公社新址。李扬分院并入大辛庄院。1976年春,大柳分院并入县院。全县共有烈属院2处(张秀庄、大辛庄),住院老人78人,职工16人,其费用每人每月36元,由国家和集体分担。每人每年小麦250公斤,食油5公斤,棉絮1公斤,由乡(镇)统筹,一次交清,国家对住院老人,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13元,服装费3元,公杂费5元,零用钱10元。县民政局按月支付。被褥、服装,由院方统一制做,定期发给。宿舍备有衣箱、床头柜、沙发、折叠椅和茶具。院内建有卫生室,配有医生,做到小病不出院,大病住医院。
二、敬老院
建国以来,本县通过救济、互助和供给等办法,使无依无靠的老人,在生活上得到保障。
农业合作化后,本县对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农民,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1958年5月,宁津县第一所敬老院——张宅乡张定庄敬老院兴办,收养老人50名。
1958年底,全县共办起公社、管理区、大队敬老院162处,收养老人、孤儿2521名,生活费用由原生产队负担。1959年3月,经过整顿,合并为48处,分别由公社、管理区领导,收养老人1532人,服务人员139人。1961年春,将原管理区的敬老院,合并为社办,合并后,全县有敬老院28处,收养老人922人。
文化大革命中,敬老院被诬为“福利主义”,造成职工思想混乱,房屋被侵占,住院老人大幅度下降。全县敬老院由1965年的26处,下降到23处,住院老人也下降到210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本县于1981年,对住院老人收费标准作了调整,每人每年交现金120元,口粮250公斤,食油5公斤,棉絮1公斤,由原生产队负担。1982年改由公社统筹。1984年将现金提高到250元。1982年5月,本县对没有住院“五保户”的供给标准,也做了具体规定,每人每年供给口粮225至275公斤(细粮不少于50%),现金80至100元,柴草不少于500公斤。据统计,从1960年至1985年,全县供给“五保户”粮食264.1万公斤,现金131万元。
1987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5处,住院老人624名,房屋715间,固定资产251万元,并拥有电视机23台,缝纫机26台,洗衣机24台,衣箱597只,床头柜520只,沙发430套,电冰箱5台,服务人员84名。
三、福利院
原名教养院。建于1958年7月,院址在张秀村,占公房28间,职工3人,收容对象为职业乞丐,社会流浪者和无依靠的人。当年共收容41人,入院者经县批准,生活费用从生产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国家给予补助。
1959年春,在张秀村东征地新建,建房38间,耕地43亩。
1964年4月,改称安置农场。
1980年起,先后将土房改建成砖瓦房。至1985年共收容场员591人,经教育送回原籍安排生产的552人,安排就业的3人,死亡11人。
1985年,改称福利院。现有院员25人,职工6人,房屋48间,大车1辆,大牲畜4头,农具齐全,磨面机、粉碎机、电视机、洗衣机各1台,电动机5台,12马力柴油机1台,固定资产4.5万元。
四、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建于1959年9月,院址在县城北门外。公房35间,配有院长、会计、辅导员、炊事员。收养对象为不足16周岁的烈士孤儿和社会孤儿。入院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经费由县民政局开支。学龄儿童分别在南关小学和一中读书。1960年秋,迁居县城西关外。1961年春,又迁址县城北门里。1964年冬,迁址阎沙窝村西。
1962年,压缩城镇非农业人口,住院儿童改为农业人口,吃粮由原籍生产队供给,费用开支仍由县民政局负担。
1965年9月,根据全国优抚救济事业单位座谈会精神,宁津儿童福利院撤销。16名烈士孤儿转烈属院。24名社会孤儿,分别送往原籍公社敬老院。
办院五年,共收养孤儿103名,安排工作的33名,入伍提干的3名,社会领养的7名,抚养成人,回原籍安家的6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