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国家抚恤

视图

档案浏览器

一、牺牲病故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建国前没有统一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其家属困难程度,发给一定数量的救济粮。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对革命工作人员伤亡、对民兵民工伤亡,都制定了褒恤暂行条例。对抚恤标准做了统一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又对抚恤标准做了五次修改,详见附表:

1950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表

单位:公斤

<img src="/shizhi/ztk/cea/a01/CEA4791.jpg"><br>

1953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单位:万元(旧币)

<img src="/shizhi/ztk/cea/a01/CEA4792.jpg"><br>

1955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单位:元

<img src="/shizhi/ztk/cea/a01/CEA4793.jpg"><br>

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

<img src="/shizhi/ztk/cea/a01/CEA480.jpg"><br>

从1951年至1987年,全县发放牺牲抚恤金计644人,15.44万元,粮食3.87万公斤;发放病故抚恤金计79人,2.31万元,粮食0.52万公斤。

二、追恤

1956年,遵照中央内务部指示,本县对建国前革命战争中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没发放抚恤金的491人,追发抚恤金11万元,并补发了证件。

1959年,本县对在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及以前失踪的军人进行了逐人调查,在1199名失踪军人中,为符合追恤条件的640人,共发放追抚恤金14万元。

三、残废抚恤

建国以来,本县四次对革命残废军人进行残废等级调整和换发残废证,增加抚恤补助金额。据1981年换证统计,全县共有残废军人769人,残废工作人员6人,残废民兵民工2人。其中,一等13人,二等甲级67人,二等乙级197人,三等甲级303人,三等乙级198人,从1950年至1987年,本县共发抚恤粮58.3万公斤,抚恤金255.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