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牺牲病故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建国前没有统一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其家属困难程度,发给一定数量的救济粮。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对革命工作人员伤亡、对民兵民工伤亡,都制定了褒恤暂行条例。对抚恤标准做了统一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又对抚恤标准做了五次修改,详见附表:
1950年抚恤粮标准表
单位:公斤
1953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单位:万元(旧币)
1955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单位:元
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
从1951年至1987年,全县发放牺牲抚恤金计644人,15.44万元,粮食3.87万公斤;发放病故抚恤金计79人,2.31万元,粮食0.52万公斤。
二、追恤
1956年,遵照中央内务部指示,本县对建国前在革命战争中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没发放抚恤金的491人,追发抚恤金11万元,并补发了证件。
1959年,本县对在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及以前失踪的军人进行了逐人调查,在1199名失踪军人中,为符合追恤条件的640人,共发放追抚恤金14万元。
三、残废抚恤
建国以来,本县四次对革命残废军人进行残废等级调整和换发残废证,增加抚恤补助金额。据1981年换证统计,全县共有残废军人769人,残废工作人员6人,残废民兵民工2人。其中,一等13人,二等甲级67人,二等乙级197人,三等甲级303人,三等乙级198人,从1950年至1987年,本县共发抚恤粮58.3万公斤,抚恤金255.5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