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优待烈军属,是党和政府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一种重要方法。宁津县贯彻落实群众优待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从1938年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至1955年,本县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由村政权派工和群众代耕土地。代耕土地用工,旱地每亩6至8个,畜工2至2.5个;水浇地每亩用工10至16个,畜工4个。据1952年统计,全县共有优抚对象4533户,其中烈属637户,军属2546户,残废军人90人,供给制工属1260户,群众为其代耕土地28081亩。
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后,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日制。优抚对象全家两口人以下的,优待一个男半劳动力的全年收入,即120至140个劳动日;全家三口人以上的,优待一个男整劳动力的全年收入,即240至280个劳动日。从1956年至1981年,全县优抚对象增加到2210户,其中烈属596户,军属1115户,残废军人190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393人。26年中,全县共为优抚对象优抚劳动日443.6351万个,优待现金49.7100万元,优待粮食143.75万公斤。
随着农村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1982年开始,对优抚对象,本县实行了粮款并优的办法,对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包责任田,普遍给以优待。每人每年最低优待现金120元,口粮225公斤(其中小麦150公斤),烧柴500公斤,食油5公斤,棉絮1公斤;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直系亲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现金170至250元;对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退军人,每人每年优待现金80至100元。
1987年,享受粮款优待的达2553户,其中烈属398户,军属1634户,残废军人236人,复退军人285人,全年优待现金91.3705万元。
第一节 群众优待
群众优待烈军属,是党和政府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一种重要方法。宁津县贯彻落实群众优待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从1938年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至1955年,本县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由村政权派工和群众代耕土地。代耕土地用工,旱地每亩6至8个,畜工2至2.5个;水浇地每亩用工10至16个,畜工4个。据1952年统计,全县共有优抚对象4533户,其中烈属637户,军属2546户,残废军人90人,供给制工属1260户,群众为其代耕土地28081亩。
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后,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劳动日制。优抚对象全家两口人以下的,优待一个男半劳动力的全年收入,即120至140个劳动日;全家三口人以上的,优待一个男整劳动力的全年收入,即240至280个劳动日。从1956年至1981年,全县优抚对象增加到2210户,其中烈属596户,军属1115户,残废军人190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393人。26年中,全县共为优抚对象优抚劳动日443.6351万个,优待现金49.7100万元,优待粮食143.75万公斤。
随着农村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1982年开始,对优抚对象,本县实行了粮款并优的办法,对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包责任田,普遍给以优待。每人每年最低优待现金120元,口粮225公斤(其中小麦150公斤),烧柴500公斤,食油5公斤,棉絮1公斤;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直系亲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现金170至250元;对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退军人,每人每年优待现金80至100元。
1987年,享受粮款优待的达2553户,其中烈属398户,军属1634户,残废军人236人,复退军人285人,全年优待现金91.37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