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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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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调解已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在诉讼中运用。1931年(民国20年)《宁津县志》载:宁津民风素称好讼。自19年(1930年)各乡公所设立调解委员会后,乡中的民事及依法撤回的刑事诉讼,多由调解而息争,良儒得免讼累,民咸称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确立了社会主义的人民调解制度。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宁津县、区、乡(社)、村(大队)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调解工作遭受严重破坏,失去调解职能。1973年宁津县法院撤销军管后,各级调解委员会重新恢复建立。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调解工作全面展开。到1987年底,调解工作见下表:

年 度 受理件数 调解件数 备 考
198249284928
198360315832
198444944017
198533323068
198642074085
19874072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