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律师工作 资料库:宁津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宁津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article/35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article/35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宁津在清末民初虽没设律师机构和律师,但有类似律师的“讼师”参与诉讼活动。他们勾结官府,包揽词讼,从中渔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创建了人民律师制度。1980年,县司法局有律师工作者2人,1982年6月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3人,副主任1人。建处后,各项业务全面开展。到1987年底止,为29家工厂企业应聘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为聘请单位办理经济法律事务148件,其中参与调解55件,参与诉讼28件,参与仲裁4件,为聘请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520.46万元。为顾问单位草拟审查和签订经济合同80件,预防了纠纷,减少了诉讼。其它业务也全面展开。计民事代理67件,非诉讼代理121件,刑事辩护27件,代书289件,解答法律询问2477人次,法制宣传33场次,受教育人数5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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