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由群众公审,就地正法。
1950年,县法院建立后,集中全力投入镇压反革命运动。院长参加了县镇反裁判委员会,对恶霸、特务、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门头子和汉奸头子等各种反革命分子进行大张旗鼓的宣判。打击了反动气焰,保卫了人民政权的安全。1952年,及时审理了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321件。1953年重点审判了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案件65起,判刑9人、管制1人、没收财产加罚款1人。1955年开展内部肃反和社会镇反,及时审结了329案。1956年审理了破坏农业合作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案件132件。1958年后,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434件459人。1979年,县法院依据“有错必纠”的方针,对“文革”中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共改判140件144人。其中原判“三类”案件11件,改判6件6人,占66%。原判“恶攻”案35件35人,改判29件29人,占83%。原判“反革命”案50件,改判25件25人,占50%。原判普通刑事案件286件305人,改判65件67人,占22%。原判“右派”案13件13人,改判4件4人,占31%。复查后改判无罪者,对本人的工作、工资、户口、粮食、生活等问题,县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分别进行了妥善安排解决。
1980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了刑事案件审判。1983年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决定》,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了“依法从重从快”的审判。对当年11月上旬检察机关起诉的148案216人,作了及时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由群众公审,就地正法。
1950年,县法院建立后,集中全力投入镇压反革命运动。院长参加了县镇反裁判委员会,对恶霸、特务、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门头子和汉奸头子等各种反革命分子进行大张旗鼓的宣判。打击了反动气焰,保卫了人民政权的安全。1952年,及时审理了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321件。1953年重点审判了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案件65起,判刑9人、管制1人、没收财产加罚款1人。1955年开展内部肃反和社会镇反,及时审结了329案。1956年审理了破坏农业合作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案件132件。1958年后,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434件459人。1979年,县法院依据“有错必纠”的方针,对“文革”中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共改判140件144人。其中原判“三类”案件11件,改判6件6人,占66%。原判“恶攻”案35件35人,改判29件29人,占83%。原判“反革命”案50件,改判25件25人,占50%。原判普通刑事案件286件305人,改判65件67人,占22%。原判“右派”案13件13人,改判4件4人,占31%。复查后改判无罪者,对本人的工作、工资、户口、粮食、生活等问题,县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分别进行了妥善安排解决。
1980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了刑事案件审判。1983年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决定》,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了“依法从重从快”的审判。对当年11月上旬检察机关起诉的148案216人,作了及时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