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宁津县衙沿袭“政刑合一”制,设有刑房典史。民国建立后,县公署取消班房,改行承审制。1925年(民国14年)宁津县公署设司法科。
1928年(民国17年)宁津县政府附设司法机构二:一是承审处,有承审员、书记、检验吏各1人,承发吏3人;一是管狱署,有管狱员兼看守所长1人,书记1人,看守及所丁6人,女看守1人,公役1人。1930年(民国19年)宁津筹办乡治,共编461乡,每乡公所设一调解委员会,5至7人组成,由乡民选举产生。
1938年(民国27年)8月,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内设承审员2人,法警班18人。监狱一处,看守所6人。1939年,日军进侵,宁津沦陷。1945年(民国34年)9月,宁津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承办民事案件,有科长1人、科员2人、法警2人。设民事监狱一处,有看守所长1人、女看守员1人、看守班20余人。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950年4月,司法科改为宁津县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民事监狱及看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统管。建院时,有院长1人、审判员4人、勘查员1人、书记员3人、法警2人。1954年院内分设刑事组、民事组、信访接待室。1958年10月10日并入宁津县政法部,部内设司法科。1959年5月10日,政法部解体,仍称宁津县人民法院。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实行军管,1973年军管撤销,恢复原有机构。1979年后分设审判庭,到1987年底止,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信访接待室、政工组和监察组。共有干警52人,内有院长1人、副院长1人、政治协理员1人、主任1人、庭长9人、副庭长3人、审判员14人、执行员1人、助理审判员5人、书记员9人、法警4人、档案员、会计员、打字员各1人。
1954年在大柳镇设立大柳人民法庭。在柴胡店镇设立柴胡店人民法庭。1982年在宁津镇设立城关人民法庭。在虎皮张乡设立虎皮张人民法庭。按地区划分受理民事案件。人民法庭是县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县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院内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
县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县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开始实行,临时选派,人数不定。1963年规定任期2年,1980年改为3年。1984年,人民陪审员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乡镇2名,共50名。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宁津县衙沿袭“政刑合一”制,设有刑房典史。民国建立后,县公署取消班房,改行承审制。1925年(民国14年)宁津县公署设司法科。
1928年(民国17年)宁津县政府附设司法机构二:一是承审处,有承审员、书记、检验吏各1人,承发吏3人;一是管狱署,有管狱员兼看守所长1人,书记1人,看守及所丁6人,女看守1人,公役1人。1930年(民国19年)宁津筹办乡治,共编461乡,每乡公所设一调解委员会,5至7人组成,由乡民选举产生。
1938年(民国27年)8月,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内设承审员2人,法警班18人。监狱一处,看守所6人。1939年,日军进侵,宁津沦陷。1945年(民国34年)9月,宁津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承办民事案件,有科长1人、科员2人、法警2人。设民事监狱一处,有看守所长1人、女看守员1人、看守班20余人。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950年4月,司法科改为宁津县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民事监狱及看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统管。建院时,有院长1人、审判员4人、勘查员1人、书记员3人、法警2人。1954年院内分设刑事组、民事组、信访接待室。1958年10月10日并入宁津县政法部,部内设司法科。1959年5月10日,政法部解体,仍称宁津县人民法院。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实行军管,1973年军管撤销,恢复原有机构。1979年后分设审判庭,到1987年底止,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信访接待室、政工组和监察组。共有干警52人,内有院长1人、副院长1人、政治协理员1人、主任1人、庭长9人、副庭长3人、审判员14人、执行员1人、助理审判员5人、书记员9人、法警4人、档案员、会计员、打字员各1人。
1954年在大柳镇设立大柳人民法庭。在柴胡店镇设立柴胡店人民法庭。1982年在宁津镇设立城关人民法庭。在虎皮张乡设立虎皮张人民法庭。按地区划分受理民事案件。人民法庭是县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县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院内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
县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县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开始实行,临时选派,人数不定。1963年规定任期2年,1980年改为3年。1984年,人民陪审员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乡镇2名,共5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