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社改检察 资料库:宁津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宁津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article/34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article/34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8年,依据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的决定,开展了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协同公安机关,对社会上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简称“五类”分子)实行监督改造,订立了一月一次小评审、一季一次大评审、一年一次总评审的经常制度。通过评审检查,对“五类”分子中错划的38人作了纠正,将漏掉的217人列入改造名单,对占据要害部门的260人进行了清理。
    社改检察工作,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开始,被迫中断。“文化大革命”中,对“五类”分子乱捕乱斗、挂牌子、戴帽子、强制劳动。其子女家属在政治上也受到牵连,影响了改造效果。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将尚未摘帽的“四类”分子全部摘掉政治帽子,给予公民权。其子女家庭成分一律填写“社员成分”。同年,根据中共中央55号文件精神给错划为“右派”人员一律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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