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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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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末,县开展了“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简称“三反”运动)和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简称“五反”运动),县署4人全力投入运动,署长参加了县增产节约委员会和“三反”委员会。全县819人参加运动,人人检查,有433人检查了犯有贪污行为,其中包括私用公家一张纸、一个信封、吃群众一餐饭没付费等事件,运动后期,将重点人物76人集中检察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国家工作人员从严,非国家工作人员从宽的原则,逮捕3人,起诉判刑1人、管制2人,建议有关部门给行政处分的48人,其中开除6人,撤职8人,降职6人,记过19人,警告6人。受党纪处分的16人,其中开除4人,留党察看4人,警告7人,劝告1人。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4706亿元(旧人民币)。实事求是的纠正了运动高潮中一度出现的扩大化现象,对运动中自杀4人,自杀未遂1人做了妥善处理。随着国家机关作风的改善、各经企单位财经制度的健全和对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警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经济案件大幅度下降,经济检察转入经常。
1956年后,重点查处了在农村社队干部中发生的贪污盗窃集体财产的经济案件。对柴胡店三个农业社调查发现,犯有贪污盗窃行为的社队干部41人,其中个人贪污的12人,集体贪污盗窃的29人,占全体社队干部总数的20%左右,1959年据城关公社调查,犯有贪污行为的基层干部649人,占基层干部总数的48.4%,贪污款30496元,其中贪污500元以上的3人。
检察院重新建立后,经济检察相继开展, 1982年,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集中20多名骨干力量,查处大案要案,检察长率队到机关、工厂、企业宣讲《决定》,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济犯罪分子,共收到举报信338件,排查线索228件。其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1000—5000元的82件,5000—1万元的33件,1万元以上的10件,涉及50个单位。内县科局级干部22人,一般干部33人,职工50人,农村干部29人,立案侦破12件14人,起诉判刑5人,追缴赃款4.7万元,布1万多尺。1983年又立案侦破24件53人,起诉判刑9人。
1985年,经济犯罪活动又有增加的趋势,县院调整了布署,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作为主要任务,为扩大线索,主动出击,深入到银行、税务、工商、县社等系统和乡镇企业单位开展检查,排查经济犯罪线索,查处和纠正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章贷款经商谋私等问题,对粮食系统全面清查了粮食议转超问题,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万元。1986年,协同有关部门实行“总体战”,检察机关发挥骨干作用,采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逐行逐业开展清查经济犯罪活动,由各乡镇抽调342名经营管理干部和会计,深入系统开展清查。当年以棉花收购系统为重点,对全县27个棉油厂站分组进驻,审计1984年以来的帐目,共查出有经济问题的人130名,其中由检察院立案侦察的4案9人,由有关部门处理的121人,共查出和追缴贪污赃款2.8万元,集体骗取国家棉花加价款1.7万元,改变了过去大小经济案件全由检察院统揽的做法。1987年继续坚持系统查处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做法,重点打击偷税、抗税的专项斗争,通过深入发动,宣传税法,讲解政策,共补交查交税款68.9万元,其中自动补交2.7万元,号召自查后补交32.2万元,抽查1185户,追交34万元,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6起18人,其中偷税案2起3人,行贿案1起1人,投机倒把案2起3人,贪污案11起11人。
自1979至1987年九年内共受理经济案件123件,立案侦查的91件130人,其中贪污案60件63人,行贿受贿案6件6人,偷税漏税案2件3人,投机倒把案2件3人,滥砍滥伐毁坏林木案21件55人。立案全部查结,对作案分子起诉判刑36人,免诉18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拘留罚款处罚和批评教育的76人。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3.4万多元,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4.78万多元。
1979—1987年受案、立案统计表

1979—1987年结案处理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