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建署后,全力投入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初步开展了检察工作,署长刘玉清参加了县镇反裁判委员会,行使了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道会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的逮捕、审判检察监督。1952年参加裁判案犯90人,其中死刑19人,死刑缓期执行5人,徒刑72人,缓刑2人,释放1人。内有土匪2人,特务6人,恶霸地主15人,反革命杀人11人,反革命破坏15人,汉奸头子4人,反动道会门头子46人。当年复查审核案犯279人。经复核内有不应审判的36人,纠正释放。1955年新的社会镇反与内部肃反运动开始,打击的重点是暗藏的特务间谍分子、破坏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当年4月,县检察院设立了专职刑事检察业务机构,刑检工作全面开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进行审查批准;对应判处刑罚的案犯提起公诉;对重大案犯出庭支持公诉,行使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195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548件,经审查批准逮捕的202件,不予批捕的243件,退案补充侦查的103件,批捕率占36.9%,不捕率占44.4%。受理公安机关移交起诉案件144件,经审查决定起诉的100件,免诉、不诉的27件,退查的17件,起诉率占70%。1956年7月,依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肃反案件进行复查,重点是冤案错案和积案,协同公安、法院,对259案检查发现,错捕26人,可捕可不捕24人,应捕不足判的5人,冤错案率占21.2%,全部作了纠正。对久押不决的15人(其中1954年前的2人, 1955年前的10人,1956年7月前的3人)作了及时清结。
1958年8月,县检察院并入县政法部,检察职能名存实亡。办理案件采用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形式,实行所谓“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一员代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的错误做法,因而发生了不少错案,在短短的九个月内,逮捕人犯496名,管制214名,冤假错案率达30%左右。
1959年5月县政法部解体,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职权。依据中共中央“少捕、少杀、少管”的方针,1959年批准逮捕25人,连同检察院自侦逮捕10人,法院自行决定逮捕4人共39人,与1958年逮捕496人相比,捕人率下降了92.1%,当年管制了15人,与1958年管制214人相比,下降了93%。1962年后,在开展刑事检察的同时,又进行了清理积案、纠正以拘代侦和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共清理审查各类积案647件,纠正和平反了67件,其中错捕错判的21件,错管的28件,判刑过重的10件,判刑过轻的1件,可捕可不捕的1件,事实不清的2件,漏捕的2件,漏管的2件。1964年后,依据“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的方针,逮捕人犯更加减少,至1966年底三年内共批准逮捕案犯29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查制度遭受破坏,刑事检察被迫停止,前后中断达10年之久。冤假错案比比皆是。
1978年,宁津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依据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刑事检察专职机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实施了法定程序的法律监督。1983年8月,依据全国政法会议和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决定》,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和犯罪团伙头子六类案犯,到11月上旬为止,三个月内共受理批捕案件153件222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48件216人。逮捕案犯内有犯罪团伙24个,犯罪分子116人,占逮捕全部案犯的52%,起诉法院后,及时判决了205人,其中死刑1人,死刑缓期执行2人,无期徒刑13人,廿年徒刑6人,十年以上徒刑75人,十年以下徒刑108人,免于刑罚3人。1984年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至1986年结束。
自1979至1987年的九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犯603件75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519件651人,批准逮捕率占88.9%,不批准逮捕的59件69人。公安机关未报捕,检察院认为应捕的5人做了追捕。九年内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犯564件69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533件651人,起诉率占94%,免诉15件26人,不诉11件11人。通过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未报的漏诉2人,追诉归案。起诉651人经法院审理判刑的637人,占97.7%,免刑的13人,占2.1%,无罪释放的1人占0.2%。准诉率占99.8%,对重大案件出庭支持公诉512人次,发表公诉词138篇。
1955—1966年审查批捕起诉统计表
1979—1987年审查批捕统计表
1979—1987年审查起诉统计表
1979—1987年起诉法院审判结果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