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宁津县没有检察机构。1928年(民国1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后,县长兼理检察事务。1938年(民国27年)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仍沿袭旧制。当年日军南侵,宁津沦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1月始设宁津县检察署,有署长1人,检察员3人。1955年由政府分出,建立宁津县人民检察院。院内设秘书室、特刑组、侦察组和一般监督组,共13人。1956年在县属各乡镇设不脱产的检察通讯员29组315人,1957年发展为527人。1958年10月10日并入宁津县政法部,部内设检察科,代行检察职权。1959年5月10日,县政法部解体,检察机关独立,仍称宁津县人民检察院。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检察制度遭受破坏,检察工作中断。1975年,检察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5月,重建宁津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院内分设办公室、刑事批捕组、刑事起诉组、经济、法纪、信访组和监所检察组,共31人。1984年后改称股、科。到1987年底止,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申诉控告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政工科,共有干警50人。
检察院领导体制,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合议制。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始设于1956年,沿制至今。
县署初建时,隶属山东省德州检察分署领导。1952年改属河北省沧州检察分署领导。1958年隶属天津市检察分院领导。1961年改属沧州检察分院领导。1965年3月,宁津县划归山东省,县院隶属德州检察分院领导。
第一节 机构
清末民初,宁津县没有检察机构。1928年(民国1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后,县长兼理检察事务。1938年(民国27年)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仍沿袭旧制。当年日军南侵,宁津沦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1月始设宁津县检察署,有署长1人,检察员3人。1955年由政府分出,建立宁津县人民检察院。院内设秘书室、特刑组、侦察组和一般监督组,共13人。1956年在县属各乡镇设不脱产的检察通讯员29组315人,1957年发展为527人。1958年10月10日并入宁津县政法部,部内设检察科,代行检察职权。1959年5月10日,县政法部解体,检察机关独立,仍称宁津县人民检察院。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检察制度遭受破坏,检察工作中断。1975年,检察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5月,重建宁津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院内分设办公室、刑事批捕组、刑事起诉组、经济、法纪、信访组和监所检察组,共31人。1984年后改称股、科。到1987年底止,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申诉控告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政工科,共有干警50人。
检察院领导体制,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合议制。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始设于1956年,沿制至今。
县署初建时,隶属山东省德州检察分署领导。1952年改属河北省沧州检察分署领导。1958年隶属天津市检察分院领导。1961年改属沧州检察分院领导。1965年3月,宁津县划归山东省,县院隶属德州检察分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