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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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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警察局仅设激筒(即现在的灭火机)6个,无消防组织措施。
建国后,消防工作由治安股负责,主要依靠群众防火,在麦收、秋收季节,发动群众制订防火公约,设简易防火工具。在县直各单位组织义务消防队,设防火水桶、铁锨等工具。
1974年,县公安局设消防股,1983年,消防股改为消防科,编为中国人民警察武装部队。在本县各棉站、棉油厂、石油公司设专职消防人员67名,在各企业单位建义务消防队74个,队员2100人。配备消防车二部、消防水塔12座,消防机动泵34台,消防枪98支,电力泵13台,泡沫干粉灭火机1197个,有效地抑制了火灾事故的发生。1986年荣获德州地区消防目标化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据统计,1974年至1987年,全县共发生大小火灾106起,其中损失5000元以上火灾4起,其余102起是一般火灾,总损失折款239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