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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侦破预审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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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破
1946年,治安股曾附设侦察队,负责刑事案件侦破,撤销后,刑侦工作由治安股负责。1980年建刑警队,负责刑事案件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保证了案件的及时侦破,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
1950年至1956年,基于社会镇反的威力,刑事案件发生较少,1956年各类刑事案件仅发生37起,而且破案较快。
1957年后,刑事案件处于逐年上升趋势,而以盗窃粮、物、自行车为主。1958年刑事案件比1956年增加1倍,盗窃案达70%。1960年,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人民生活困难,刑事案件的发生增多,而且出现了大案要案,仅1961年12月份就连续发生了抢劫杀人案4起,从杀人因素上分析,多为求生索食,并非惯犯。
1965年至1966年,群众生活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有了好转,各类刑事案件趋于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所谓的政治案件大幅度上升,在侦破上又以侦破政治案件为主,因此,对一般刑事案件侦破率较低。1970年刑事案件破案率仅为19.3%,致使刑事案件有了大幅度上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社会秩序有了好转,发案率有所下降。1979年,发生各类刑事案件68起,侦破49起,破案率达72.1%。
二、预审
预审是侦察工作的继续,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通过预审,搞清案情,为结案取得事实依据。
1980年,全国开始实施“刑法”、“刑诉法”。从1980年至1986年,本县共预审终结案545起,给犯罪分子应有惩罚,为社会创造了良好环境。
三、羁押 看守
清光绪年间,监狱建于县衙之西南隅,分男监房、女监房,有看守5名。民国期间依旧。抗日战争初期毁于战火,解放后仍见残垣。
日军占领宁津期间,在警察局、所、警备队、宪兵队、据点、遍设监房,大肆镇压。残害抗日军民。
1945年9月,宁城解放,宁津县看守所建于县公安局东侧,由原宁津高小教室5间改修而成。1965年,扩建为10间。1982年,于新局址西南隅建新监房17间,光线明亮,卫生设备齐全,为改造罪犯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押人犯生活费由“文革”前每人每月8元增为17元,口粮标准每人每月15公斤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