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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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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制度。户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有以下五项:
1、户口登记,包括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动登记等。
“常住人口登记”是指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通称正式户口。“暂住人口登记”是指公民离开常住的地方来本县暂住,做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凭婴儿父母的申报,出生证、婴儿父母工作单位(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信,做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指公民死亡后,通过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迁出登记”是指公民迁居外地的登记,必须有公民准备迁入外地的公安部门同意迁入证明(准迁证),经本县公安局审查同意后,给予办理迁出登记。去港、澳和外国的,凭出国证和出境证,给予办理迁出登记。“迁入登记”是指外地公民迁入本县的户口登记,凡准备迁入本县的人,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并出具原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经本县公安部门同意后,发给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入手续。
2、人口统计,一般每年一次。通过统计,掌握本年度的总人口,总户数、男、女、出生、死亡、迁出、迁入、非农业和农业人口变动情况。
3、重点人口管理,1983年以来,根据对重点人口管理的监督改造需要,本县组建帮教小组322个,帮教人员726人。通过管理和帮教,提供打击处理对象,教育和挽救一般违法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
4、按照国家政策,根据上级下达指标,办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工作。
5、通过户口管理,了解社会情况。
二、特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管理是指对旅店、刻字、印刷、旧货、钟表、自行车修理、公共场所等行业进行管理,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落脚藏身,窝脏销脏,伪造证件,窃取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管理中履行登记、审查、抽查等手续,发现违章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1984年以来,缩小特种行业范围,放宽审批手续,仅对旅店、刻字、印刷、旧货实行审批管理,余之不再履行审批手续,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截止1985年底,宁津县公安局共审批了县城及乡镇旅店46家(其中国营7、集体14、个体25)、刻字业8处、印刷业20处、旧货业22处。同时,根据单位规模、在这些单位中建立治保会(组),或设治安员,以协助治安管理。
三、爆炸品管理
爆炸物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以“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管理方针指导下,本县于1985年春节前,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体进行了调查,共缴获雷管26枚、炸药20公斤。经审查,为符合安全生产鞭炮的145户小型作坊,核发了生产许可证,办理了销售证280个,储存证92个;审查了临时销售门市部和摊点,对符合安全管理的,核发销售证205个。并再令重申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鞭炮,严禁生产出售摔炮、拉炮、砸炮。
四、枪支管理
1951年开始,对县直科长以上、区主要负责人,以及经济保卫干部和公检法部门干部,所配带的枪支,实行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公安机关审查建册登记发证的管理办法。对持枪证和枪支,除重大节日外,进行一年一度验证检查。
“文化大革命”中,属公安机关管理的各种短枪,均已收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系行施职能的自卫枪支和企事业要害部位的警卫枪支。这些枪支均由公安机关建卡登记,据持枪审批手续登记佩带。原职务自卫枪支全部取消。在管理上,除一年一度验证检查外,并在重大保卫任务到来时,随时检查验证。
此外,对猎枪亦实行发证管理,1985年,全县经审查发证的猎枪1552支。
五、交通管理
建国后,交通事务由交通部门管理,公安部门仅协助交通监理部门处理违章及有关事故。随着公路建设的发展与机动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多,于1987年3月移交公安部门管理。1985年7月,由地方筹资建义务交通队9人,由治安科一副科长兼队长。县城设交通岗亭2处,岗位4个,维护城镇交通秩序,负责过路车辆安全检查,协助处理县内公路交通事故。
六、自行车管理
对自行车的管理,本县始自1976年12月建立自行车管理所。1977年,登记、编号、发证、打印自行车7500辆。1978年,实行三级管理,村队建册,乡镇建卡,县建档。1981年,开始验证挂牌,至1985年已发证管理自行车17500辆。实行自行车管理后,自行车被盗逐年下降,1976年前,每年为百辆以上, 1978年下降为18辆,1982年为14辆,1985年为3辆。
七、安全保卫
安全保卫工作系指工厂、经济、文化企事业、以及机关团体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国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本县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逐步健全。1981年,县公安局设经济文化保卫股,1984年改为保卫科。1983年起,先后在县直属94个单位,建保卫科4处,保卫股13处,设专职保卫干部39人,其余均设兼职保卫干部。同时,在各单位财会室、事务处、仓库、门市部、警卫室、贵重物品管理等六个部门,落实了安全保卫责任制,签订了554份安全保卫制合同,加强了县直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在各村镇建立治保委员会,设治保主任、治保委员。1984年,全县农村共建治保委员会846个,治保委员2473人,治保委员会由公安局和基层政权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