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警机构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宁津县始设警察教练所(俗称巡警局),设巡官1人,警察数人。1910年(宣统二年)巡警局易名警察所,设警务长1人,所内设警法、警政两课。警法课执掌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并掌司法、侦探事宜;警政课主管户籍、正俗等。人员从19人到40人,定额不稳定。同时在县辖十个区内,分别设警察分所,分驻所各5个,每所有警察10人左右,负责辖区内的警务。
民国初期,宁津县警察所设两课(总务、司法行政)、一室(督察室)、一所(拘留所),计长警47人。县以下仍依区划设分所、分驻所各5处,每所有巡官1人主持警务,另有文书、巡长、巡警13人。宁津县被定为中等县,全县警察定员200人。此外,附组公安队130人,分驻城乡。
1928年,警察所改名公安局,警额依旧。局内设总务卫生课、行政司法课、督察室、教练所、拘留所。“两课”为内勤,一室为外勤,教练所负责培训警察。县以下设分局、分驻所各5处。1937年,宁津县公安局易名为警察局。
附:日军侵占宁津时期(1939、3—1945、9)在宁津设警察所。内设警务、保安、警法、特务四系和督察室。县以下于日伪军据点驻地设警察分所和分驻所各5处,兼理辖区内的一切行政事务(当时未设区公所),除负责警政、刑、民事纠纷外,并协理税捐、征收、保甲委任事宜,警察所成了日军压榨、统治、残害宁津人民的帮凶。
二、人民公安
1938年9月至1943年4月,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初期,公安保卫工作由行政科兼管。1943年5月,始建公安科,设科长1人,科员和通讯员各1人。1944年冬改称公安局,人员增至20多人。
1945年9月,全县解放,宁津县公安局设秘书、治安、侦察、审讯等四股。1946年,在长官、柴胡店两镇设分局,各区设公安派出所。1951年,各区派出所撤销,改设公安助理员,县增设劳改队。1952年,长官、柴胡店两分局撤销。1956年,撤区并乡,每乡设公安干部1人。1958年,县设政法部,公安局隶属政法部,下属8个乡(社)设政法部主管公安业务。1959年,县政法部解体,县局增设协理室,人员由29人增至31人,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1人,1965年,撤销劳改队,建公安派出所8个,每所2至3人。
“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合并,由群众组织掌权。1968年2月实行军管。1974年3月,撤销军管,恢复公安局,增设消防、检察两股,并增设教导员一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公安机构逐步健全,1984年,增设刑警队,教导员改称政治委员。全县25处乡镇建立派出所26处,公安局人员总计146名,较旧警定额低27%。至1987年底,县局设秘书、政工、政保、治安、内保、消防、预审七科,刑警、交警二队,并设拘留、看守、车管三所和政研室。全县派出所26处,公安局人员总计134名。
三、武警中队
宁津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始建于1945年,称政卫队。1951年改称公安队,其任务除看守、押解外,负责维持地方治安。
1955年8月改称人民警察中队,负责监所在押人犯看守和押解任务。1966年,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属县人民武装部领导,其任务未变。
1976年复改为宁津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归公安局建制,受县公安局和德州地区武装警察支队双重领导。
第一节 机构
一、旧警机构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宁津县始设警察教练所(俗称巡警局),设巡官1人,警察数人。1910年(宣统二年)巡警局易名警察所,设警务长1人,所内设警法、警政两课。警法课执掌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并掌司法、侦探事宜;警政课主管户籍、正俗等。人员从19人到40人,定额不稳定。同时在县辖十个区内,分别设警察分所,分驻所各5个,每所有警察10人左右,负责辖区内的警务。
民国初期,宁津县警察所设两课(总务、司法行政)、一室(督察室)、一所(拘留所),计长警47人。县以下仍依区划设分所、分驻所各5处,每所有巡官1人主持警务,另有文书、巡长、巡警13人。宁津县被定为中等县,全县警察定员200人。此外,附组公安队130人,分驻城乡。
1928年,警察所改名公安局,警额依旧。局内设总务卫生课、行政司法课、督察室、教练所、拘留所。“两课”为内勤,一室为外勤,教练所负责培训警察。县以下设分局、分驻所各5处。1937年,宁津县公安局易名为警察局。
附:日军侵占宁津时期(1939、3—1945、9)在宁津设警察所。内设警务、保安、警法、特务四系和督察室。县以下于日伪军据点驻地设警察分所和分驻所各5处,兼理辖区内的一切行政事务(当时未设区公所),除负责警政、刑、民事纠纷外,并协理税捐、征收、保甲委任事宜,警察所成了日军压榨、统治、残害宁津人民的帮凶。
二、人民公安
1938年9月至1943年4月,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初期,公安保卫工作由行政科兼管。1943年5月,始建公安科,设科长1人,科员和通讯员各1人。1944年冬改称公安局,人员增至20多人。
1945年9月,全县解放,宁津县公安局设秘书、治安、侦察、审讯等四股。1946年,在长官、柴胡店两镇设分局,各区设公安派出所。1951年,各区派出所撤销,改设公安助理员,县增设劳改队。1952年,长官、柴胡店两分局撤销。1956年,撤区并乡,每乡设公安干部1人。1958年,县设政法部,公安局隶属政法部,下属8个乡(社)设政法部主管公安业务。1959年,县政法部解体,县局增设协理室,人员由29人增至31人,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1人,1965年,撤销劳改队,建公安派出所8个,每所2至3人。
“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合并,由群众组织掌权。1968年2月实行军管。1974年3月,撤销军管,恢复公安局,增设消防、检察两股,并增设教导员一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公安机构逐步健全,1984年,增设刑警队,教导员改称政治委员。全县25处乡镇建立派出所26处,公安局人员总计146名,较旧警定额低27%。至1987年底,县局设秘书、政工、政保、治安、内保、消防、预审七科,刑警、交警二队,并设拘留、看守、车管三所和政研室。全县派出所26处,公安局人员总计134名。
三、武警中队
宁津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始建于1945年,称政卫队。1951年改称公安队,其任务除看守、押解外,负责维持地方治安。
1955年8月改称人民警察中队,负责监所在押人犯看守和押解任务。1966年,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属县人民武装部领导,其任务未变。
1976年复改为宁津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归公安局建制,受县公安局和德州地区武装警察支队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