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区公所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本县改旧乡里制为乡区制,全县划分十区,各区设巡警所,民初沿用清制。1931年(民国20年),国民党政府为适应“剿共”实行区村制,本县仍划为十个区,各区设区公所,其中大区三个(一、二、三区),设区长1人,助理员2人,区丁6人;中区七个(四、五、六、七、八、九、十区),设区长1人,助理员2人,区丁4人,负责监察区财政、传达督促区内政务、警卫等事宜。十区内皆实行编村制,全县共编为461乡,每乡设乡长1人或数人。
二、抗日区公所
抗日区公所是抗日县政府之派出机关,设区长1人,文书1人,并与县政府各科相对应,设行政、财粮、文教、公安助理员各1人,区公所职责是秉承抗日县政府旨意,组织动员群众进行抗战,发展生产以支援抗战。在抗日县政府授权范围内,处理地方民、刑事案件,布置检查督促各村工作。自1941年起,区长兼区(中)队长,军事上受县大队指挥。
1938年9月,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建区公所4个。1939年3月,日军占领宁津县城后,为便于开展游击战争,本县设区公所10个,1941年夏,宁津振华分治,宁津县辖区公所6个,振华县辖区公所5个, 1943年恢复原宁津县(称振华县)建制后,辖区公所9个,1944年,为集中武装力量歼敌,将9个区公所合并为5个区公所。
三、区人民政府
1945年9月宁津(振华)解放后,全县划为8个区,区公所改称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民政、财政、文教、生产助理各1人,文书、会计、人武科长、治安员各1人,勤杂人员若干,到1956年区级建制撤销前,工作人员有所增加。
四、乡人民政府
1、小乡政府 1948年,本县在区和村之间设乡的行政机构,称乡人民政府,全县共设98个乡。乡政府设乡长、文书各1人,初时为半脱产干部,后来一部分人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2、大乡政府 1956年8月,区级建制撤消,小乡合并大乡,全县并为33个乡,乡人民政府为人民政权的基层机构。设乡长、副乡长、委员及助理若干人,正副乡长和委员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命。1957年3月,全县33个乡并为20个乡。1958年9月,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机构撤销。
3、机构改革后的乡(镇)人民政府 1984年3月,实行机构改革,恢复乡级政权建制。全县25个人民公社改建为5个镇20个乡,各乡(镇)设人民政府。各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至3人。
五、人民公社
1、大公社 1958年9月,伴随大跃进运动的兴起,宁津县建起7处人民公社(后称大公社),11月,南皮县的寨子公社,东光县的张彦恒公社划归宁津。1960年1月,将城关公社又划为城镇、城关两个公社,此时,宁津有10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即社员代表大会),即是地方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的公社管委会为行政机构,又是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的领导机构。人民公社管委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3至4人,下设民政、财政、农业、文教、工交等部。
1958年至1961年,公社下设管理区,为公社派出机关,1958年11月设管理区63个。管理区设主任,文书各1人,其他干部配不脱产的人员担任。
人民公社的基层管理机构为生产大队,基本以自然村为单位,也有几个村为一个大队,或一个村几个大队的。生产大队设管理委员会,由生产大队长会计等组成领导班子。每个大队分若干小队(较小的大队不分小队,称筒子队),设队长、会计、保管员各1人,领导农副业生产和管理集体经济。
2、小公社 1961年5月,寨子公社、张彦恒公社分别划归南皮、东光两县。本县的八个大公社划为23个小公社。1962年5月,张大庄公社划归东光县,此时宁津县有22个小公社,1965年3月山东、河北两省区划调整(详见建置编),宁津县有25个小公社,直到1984年机构改革时撤销。
小公社的领导机构与大公社相仿,工作人员设正副社长,助理员若干人,管理区撤销,公社直接领导大队。
文革期间,公社管委会称革命委员会,文革结束后称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
第五节 乡镇政府
一、民国区公所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本县改旧乡里制为乡区制,全县划分十区,各区设巡警所,民初沿用清制。1931年(民国20年),国民党政府为适应“剿共”实行区村制,本县仍划为十个区,各区设区公所,其中大区三个(一、二、三区),设区长1人,助理员2人,区丁6人;中区七个(四、五、六、七、八、九、十区),设区长1人,助理员2人,区丁4人,负责监察区财政、传达督促区内政务、警卫等事宜。十区内皆实行编村制,全县共编为461乡,每乡设乡长1人或数人。
二、抗日区公所
抗日区公所是抗日县政府之派出机关,设区长1人,文书1人,并与县政府各科相对应,设行政、财粮、文教、公安助理员各1人,区公所职责是秉承抗日县政府旨意,组织动员群众进行抗战,发展生产以支援抗战。在抗日县政府授权范围内,处理地方民、刑事案件,布置检查督促各村工作。自1941年起,区长兼区(中)队长,军事上受县大队指挥。
1938年9月,宁津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建区公所4个。1939年3月,日军占领宁津县城后,为便于开展游击战争,本县设区公所10个,1941年夏,宁津振华分治,宁津县辖区公所6个,振华县辖区公所5个, 1943年恢复原宁津县(称振华县)建制后,辖区公所9个,1944年,为集中武装力量歼敌,将9个区公所合并为5个区公所。
三、区人民政府
1945年9月宁津(振华)解放后,全县划为8个区,区公所改称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民政、财政、文教、生产助理各1人,文书、会计、人武科长、治安员各1人,勤杂人员若干,到1956年区级建制撤销前,工作人员有所增加。
四、乡人民政府
1、小乡政府 1948年,本县在区和村之间设乡的行政机构,称乡人民政府,全县共设98个乡。乡政府设乡长、文书各1人,初时为半脱产干部,后来一部分人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2、大乡政府 1956年8月,区级建制撤消,小乡合并大乡,全县并为33个乡,乡人民政府为人民政权的基层机构。设乡长、副乡长、委员及助理若干人,正副乡长和委员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命。1957年3月,全县33个乡并为20个乡。1958年9月,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机构撤销。
3、机构改革后的乡(镇)人民政府 1984年3月,实行机构改革,恢复乡级政权建制。全县25个人民公社改建为5个镇20个乡,各乡(镇)设人民政府。各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至3人。
五、人民公社
1、大公社 1958年9月,伴随大跃进运动的兴起,宁津县建起7处人民公社(后称大公社),11月,南皮县的寨子公社,东光县的张彦恒公社划归宁津。1960年1月,将城关公社又划为城镇、城关两个公社,此时,宁津有10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即社员代表大会),即是地方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的公社管委会为行政机构,又是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的领导机构。人民公社管委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3至4人,下设民政、财政、农业、文教、工交等部。
1958年至1961年,公社下设管理区,为公社派出机关,1958年11月设管理区63个。管理区设主任,文书各1人,其他干部配不脱产的人员担任。
人民公社的基层管理机构为生产大队,基本以自然村为单位,也有几个村为一个大队,或一个村几个大队的。生产大队设管理委员会,由生产大队长会计等组成领导班子。每个大队分若干小队(较小的大队不分小队,称筒子队),设队长、会计、保管员各1人,领导农副业生产和管理集体经济。
2、小公社 1961年5月,寨子公社、张彦恒公社分别划归南皮、东光两县。本县的八个大公社划为23个小公社。1962年5月,张大庄公社划归东光县,此时宁津县有22个小公社,1965年3月山东、河北两省区划调整(详见建置编),宁津县有25个小公社,直到1984年机构改革时撤销。
小公社的领导机构与大公社相仿,工作人员设正副社长,助理员若干人,管理区撤销,公社直接领导大队。
文革期间,公社管委会称革命委员会,文革结束后称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