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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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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5月,宁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宁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85年10月,增设代表联络科、调研科。至1987年10月,县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有:办公室、代表联络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宁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1980年5月至1987年底,历经三届,共召开了47次常务委员会议,领导和主持了乡、镇直接选举和县、乡(镇)两届换届选举工作;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工作部门的所有工作报告;对有关重大问题先后33次作出决议和决定;组织了15次视察,受理和督促各部门办理提案904件;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9名(任123名,免16名);接待来信662件,接待群众来访515人次;并且积极参与了上级有关立法工作的讨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宁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领导人一览表
(1980.5—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