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定物价
县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任务,规定不同的要求。
1949—1952年,侧重点是制止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使市场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而不管价格是否合理。
1952—1956年,物价工作的侧重点是巩固市场物价,加强物价管理,促进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7月,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暂时停止商品价格的调整,通过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很快改善了市场商品的供求情况,到1957年,解除对物价的冻结。
1958年6月,召开了全国市场物价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确定本县物价工作的重点是:在继续稳定物价的基础上,在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方针下,促进生产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生活,适当改善社会积累,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新出现的不合理价格,积极地有步骤地调整。
1960—1962年,农业连年欠收,商品供应不足,物价飞涨,群众和职工生活受到影响。在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之后,稳定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
1966—1976年,国家经历了一场“文化大革命”,社会上投机倒把、贪污盗窃分子活跃起来,市场物价出现失控。为保证市场物价不受冲击,认真贯彻执行了1967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物价停止了调整。
1976年以后,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解决了江青反革命集团造成的不合理的价格问题,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调动起农民的积极性。根据上级决定,1979年11月1日,向上调整了生猪、鲜蛋等八种主要副食品及其制品的销售价格,给职工以价格补贴。
1982年2月27日,县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暂行规定》文件,对物价纪律、违价惩罚、检查处理的权限、罚款收缴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稳定了全县物价。
1986年7月,县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物价政策的暂行规定》,对价格管理权限、作价办法、零售价格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宁津县对价格的制订和管理、价格的监督检查及奖励和惩罚,都纳入法制轨道。
二、物价检查
物价检查内容,是商品价格、工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的价格、主要收费价格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同时还检查明码标价、价格帐卡等,对不符合政策的价格及时纠正,对不合理的价格上报并提出意见,对故意违背价格政策者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制裁,乃至法律制裁。
物价检查,通常是单位自查,有时部门之间互查,或物价部门重点抽查。
1957年12月,全县开展了对所有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价格进行登记与审价工作。1967年4月,物价部门组织一次审价工作,目的是正确地执行国家计划价格。1967—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冻结,有些价格紊乱,主要靠审价来解决问题。
1978年10月,县设立物价科,物价检查工作走向正规。1979年11月,肉、蛋等八种副食品调价后,为了避免其他商品价格的连锁反映,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稳定了市场物价,安定了人民生活。
1981年2月,县物价管理局成立,开展了三次物价大检查,处理了一些违价的单位和个人,维护了物价纪律。
1982年7月,全县有些消费品滞销,不少单位降价竞销以次充好,变相削价。物价部门对商业、供销系统等单位的商品价格进行检查,规定除残次变质商品外,其他商品无论什么原因,一律不准削价,严格执行削价处理商品的呈报制度。
1984—1985年,物价局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9次,检查800个单位和个体户,罚款和没收金额3万元,有效地制止了涨价歪风。
1986年,物价局组织三次物价检查,检查了工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价格,没收非法所得10472元,罚款528元,退还用户614元。
1987年,除对市场物价经常检查外,还组织6次大检查,共检查1270个单位(户),没收非法收入19240元,罚款2774元,退还用户1147元,教育了经营者,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地区表扬。
第三节 物价管理
一、稳定物价
县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任务,规定不同的要求。
1949—1952年,侧重点是制止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使市场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而不管价格是否合理。
1952—1956年,物价工作的侧重点是巩固市场物价,加强物价管理,促进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7月,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暂时停止商品价格的调整,通过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很快改善了市场商品的供求情况,到1957年,解除对物价的冻结。
1958年6月,召开了全国市场物价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确定本县物价工作的重点是:在继续稳定物价的基础上,在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方针下,促进生产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生活,适当改善社会积累,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和新出现的不合理价格,积极地有步骤地调整。
1960—1962年,农业连年欠收,商品供应不足,物价飞涨,群众和职工生活受到影响。在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之后,稳定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
1966—1976年,国家经历了一场“文化大革命”,社会上投机倒把、贪污盗窃分子活跃起来,市场物价出现失控。为保证市场物价不受冲击,认真贯彻执行了1967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物价停止了调整。
1976年以后,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解决了江青反革命集团造成的不合理的价格问题,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调动起农民的积极性。根据上级决定,1979年11月1日,向上调整了生猪、鲜蛋等八种主要副食品及其制品的销售价格,给职工以价格补贴。
1982年2月27日,县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暂行规定》文件,对物价纪律、违价惩罚、检查处理的权限、罚款收缴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稳定了全县物价。
1986年7月,县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物价政策的暂行规定》,对价格管理权限、作价办法、零售价格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宁津县对价格的制订和管理、价格的监督检查及奖励和惩罚,都纳入法制轨道。
二、物价检查
物价检查内容,是商品价格、工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的价格、主要收费价格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同时还检查明码标价、价格帐卡等,对不符合政策的价格及时纠正,对不合理的价格上报并提出意见,对故意违背价格政策者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制裁,乃至法律制裁。
物价检查,通常是单位自查,有时部门之间互查,或物价部门重点抽查。
1957年12月,全县开展了对所有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价格进行登记与审价工作。1967年4月,物价部门组织一次审价工作,目的是正确地执行国家计划价格。1967—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冻结,有些价格紊乱,主要靠审价来解决问题。
1978年10月,县设立物价科,物价检查工作走向正规。1979年11月,肉、蛋等八种副食品调价后,为了避免其他商品价格的连锁反映,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稳定了市场物价,安定了人民生活。
1981年2月,县物价管理局成立,开展了三次物价大检查,处理了一些违价的单位和个人,维护了物价纪律。
1982年7月,全县有些消费品滞销,不少单位降价竞销以次充好,变相削价。物价部门对商业、供销系统等单位的商品价格进行检查,规定除残次变质商品外,其他商品无论什么原因,一律不准削价,严格执行削价处理商品的呈报制度。
1984—1985年,物价局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9次,检查800个单位和个体户,罚款和没收金额3万元,有效地制止了涨价歪风。
1986年,物价局组织三次物价检查,检查了工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价格,没收非法所得10472元,罚款528元,退还用户614元。
1987年,除对市场物价经常检查外,还组织6次大检查,共检查1270个单位(户),没收非法收入19240元,罚款2774元,退还用户1147元,教育了经营者,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地区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