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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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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户南科房对市场实行“包商制”的管理方法。所谓“包商制”即政府把全县集市甚至各集市上的市面用招标的方法承包给具体个人,承包者即可代政府使用市场管理权。承包者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负法律责任。招标的时间是每年农历七月一日,当时全县集市每年可收承包费约大洋1万余元。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仍然用承包的办法管理市场。
振吴东支局成立后,加强了对集市贸易的管理。为稳定物价,促进解放区生产的发展,支局取缔了伪币,发行北海币,对盐、酒等物资实行政府专卖政策;对粮、棉等生活必需品实行平抑物价(即贱时大量收购、贵时大量出售)的政策,同时限制粮、棉、油、盐等物资流入敌占区,禁止敌占区的大烟、白面等毒品及迷信品进入解放区。
宁津县建立工商科后,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市场的各项措施:1、在长官、柴胡店等大集市设立粮棉油交易代办所,不许私商直接进入市场。2、政府实行平抑物价的政策。3、限制改造私商,促进公私合营。4、设立公平称,设置交易员,取缔黑经纪。5、按行归市,保护正当经营。6、在1949—1950年和1951—1952年两个时期先后分别进行了规模较大的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斗争。
1953年冬,国家开始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1954年9月,又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因此宁津县市场管理工作也转向维护统购统销政策,结合国营商业改造批发商,对行商和居间商进行管理与限制以及辅导管理小商小贩等。
1957年,宁津县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开始形成。1959年9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集市贸易的指示》精神,宁津县开始大力恢复和发展集市贸易。当时全县集市贸易市场已有42处,达到历史最高记录。同时市场范围扩大,上市品种增多,成交额大幅度增长。例如当时长官集集日上市人员达7000人,日交易额由6000余元增长到15000元,有牲畜市、家禽市、粮食市等20多个市面,1000余种商品。
1961年,由于执行“积极领导,活跃市场”的方针,全县集市贸易又出现新的局面,甚至连卢集、蒙家洼等小集也出现了上市千人以上的情况。5月份由于区划变动,集市缩减到32处。8月份,因全县遭受严重涝灾,为有利生产和生活,放宽了对一、二类物资的控制管理。此后,物价虽然上涨,但集市贸易却很活跃。例如,1961年9月5日县城熟食登市300多户,销售量达1500多公斤,并出现了夜市。
1962年,由于继续执行“活跃市场”的方针,全县集市增加到33个,年上市商品总值达4735万元,成交2567万元;粮食年上市量37万公斤,成交23.5万公斤。物价大幅度回落,平均比1961年同期回落百分之八十左右。小麦由每公斤8元降为每公斤1.6元,玉米由每公斤6元降为每公斤0.8元,物价日趋稳定。
在1960—1963年这段时间内,由于投机倒把活动猖獗,宁津县又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三次规模较大的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斗争。
1965年全县集市由32处增至35处。
1968年,宁津县革委发出全县统一集期的通告,全县集市锐减至16处,为了实现用国营商业逐步代替集市贸易,全县各供销合作社均建立委托商店,同时对上市物资实行限价和控制成交量。由于实行上述管理政策,“文化大革命”时期(1967—1976年)全县集市贸易萧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经济上实行“搞活放宽”的政策,对集市贸易执行“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全县集市贸易开始复苏。1983年2月5日,国务院颁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宁津县集市贸易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在恢复传统交叉集日以后,所有集市规模都空前扩大,赶集人数激增,成交额大幅度提高,在古庙会基础上兴起的物资交流会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促进了生产,丰富了人民生活。
与此同时,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了对市场的管理,在1980—1982年这段时间内,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深入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据不完全统计,自1957年至1983年,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投机倒把与违章案件17684起,罚没款361037元并其他物资票证一大宗。
为改变传统的“沿街就市、露天设摊”及脏乱差现象,自1986年至1987年,宁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299万元,在县城开辟商业街一条,建营业楼421间,引进进城务工经商农民500余户;同时又投资20万元,在县城、大庄、柴胡店、杜集等集市建售货亭8839米,售货台5636米并配备了服务台、公平秤等各种服务设施。至1987年底,全县有28个集市(其中有9个较大集市)实行了编号定位、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和“信誉卡”制度。
自1984年至1987年,为稳定市场秩序,制止投机倒把活动,共立案查处各种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85件,罚没金额20.5万元,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一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