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章 金银收兑和配售 资料库:宁津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宁津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article/26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article/26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依据国家《金银管理条例》和《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金银,严禁市场流通,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可按国家牌价交售给银行。宁津县行建立后,设有金银收兑专柜,配有验收金银专职人员,
    收兑价格:
    执行时间:
    黄金(克)、
    1973年前
    3.04元
    1973年4月1日
    3.04元
    1980年3月1日
    13元
    1984年7月1日
    16.2元
    在收兑价格上调后,宁津曾出现私人倒卖金银,黑价极高,黄金每克60——70元;大清蟠龙银币每枚180——210元,“站人”银币每枚160元,“大头”银币每枚50——100元,据查,不法分子来自广东、汕头、福建、厦门等地,在宁津坐点黑市收购,被公安部门查缉潜逃。
    宁津需用白银作原料用的单位不多,年用量在5000克左右,申请配售单位有:印刷厂、制镜厂、五金厂、化肥厂和木器厂等,由单位编报用银计划,报县行汇报地区中心支行审批,然后配售。1974至1987年,共收兑黄金11430克,白银253810克,银元56121枚。
    白银(克)、
    银元(枚)
    0.04元
    1元
    0.1元
    2.5元
    0.2元
    5元
    0.2元
    5元
    宁津县1974—1987年金银收兑分年表
    单位:黄金、白银克 银元 枚


注:1986年没有开展金银收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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