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七章 金银收兑和配售

档案浏览器

依据国家《金银管理条例》和《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买卖金银,严禁市场流通,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可按国家牌价交售给银行。宁津县行建立后,设有金银收兑专柜,配有验收金银专职人员,
收兑价格:
执行时间:
黄金(克)、
1973年前
3.04元
1973年4月1日
3.04元
1980年3月1日
13元
1984年7月1日
16.2元
在收兑价格上调后,宁津曾出现私人倒卖金银,黑价极高,黄金每克60——70元;大清蟠龙银币每枚180——210元,“站人”银币每枚160元,“大头”银币每枚50——100元,据查,不法分子来自广东、汕头、福建、厦门等地,在宁津坐点黑市收购,被公安部门查缉潜逃。
宁津需用白银作原料用的单位不多,年用量在5000克左右,申请配售单位有:印刷厂、制镜厂、五金厂、化肥厂和木器厂等,由单位编报用银计划,报县行汇报地区中心支行审批,然后配售。1974至1987年,共收兑黄金11430克,白银253810克,银元56121枚。
白银(克)、
银元(枚)
0.04元
1元
0.1元
2.5元
0.2元
5元
0.2元
5元
宁津县1974—1987年金银收兑分年表
单位:黄金、白银克 银元 枚

注:1986年没有开展金银收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