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贷种类 1946年银行建立后,对土改翻身后困难较大的贫雇农发放了生产和生活贷款。1948年,为减少货币投放,改为发放实物贷款。主要是发放豆饼,贷给农民作肥料,贷期一年,春季发放,秋后归还大豆。1951年改为货币贷款,项目有种籽、肥料、牲畜、农具、养猪、农田水利和生活困难贷款。对1952年组织起来的互助组,重点扶持,利率九折优惠,同时,对农村有困难的小商贩也发放了一部分短期贷款。
1953至1956年,对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交纳股金有困难的社员,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支持了农业合作化的发展。
1953年,对国营农业企业只举办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人民公社举办生产费用,生产设备、社队企业、社队农业机械专项无息和支持信用社5种贷款,对社员举办生产、生活和灾区社员口粮无息贷款,计3种。
1960至1962年,宁津遭受严重沥涝灾害。为帮助社队和社员开展生产自救,度过灾荒,银行、信用社共发放贷款1193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进行了体制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以生产队为生产单位,变为以户为生产单位,农业贷款也由支持生产队改变为支持农户;又由一般户改变为支持专业户、重点户,自1978至1987年十年间,县行、信用社共发放农业贷款3.5097亿元,帮助农民解决了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问题,支持专业户、重点户共41686户,帮助兴办了养殖、粮油加工、服务、酿造、修理、建材、运输等多种行业。
1950至1987年底,38年间,县行、信用社共发放农业贷款4.2132亿元,收回贷款3.4518亿元,年未余额6970万元。
自1980年农行设立后,至1987年底,为供销、粮食、农机等部门收购农副产品和采购支农物资,共发放贷款17.3651亿元。
二、农贷资金来源与管理 1977年以前,农贷指标统由上级行核定。县行控制执行。后来,实行“农村信贷包干”办法,即在不超过总指标内,多收可以多放。1979年11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农村社队信贷“存贷挂钩、差额包干”试行办法》后,信贷资金除总行专项贷款指标外,县行和信用社吸收的农村存款,也作为发放农业贷款资金。
1957年以前,农贷资金管理较严,发放、回收较为正常,经济效益也高。
1958年“大跃进”和“文革”期间,县行、信用社失去贷款自主权,贷款原则、管理制度难于执行,一度松散废弛,多是行政领导人批条子,县行、信用社照条发放贷款,致使贷款指标失控,贷款余额增加,1958年一年即发放贷款846万元,比1957年发放贷款66万元增加11.8倍,“文革”十年,共发放贷款2550万元,收回2246万元,净增余额304万元。造成农业投资大,经济效益低,社员收入少的不良后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信贷管理步入正规。
三、农贷豁免 1953年,对无人偿还的农贷呆帐和确无偿还能力的陈贷,进行了豁免。1962年底,对以前贫困农民所欠的农业合作基金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部分,全部豁免,共27万多元。自1965年始,依据1961年国务院对农业贷款“减、免、缓”的规定,为弥补社队受“五风”破坏和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轻人民负担,对确无偿还能力的,1961年12月31日以前的贷款,经过山东省分行批准, 1971年豁免274万元。
宁津县1950—1987年县行农业贷款分年表
单位:万元
宁津县1954—1987年信用社农贷分年表
单位:万元
建国后农渔业贷款利率变动年份表
单位: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