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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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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县官钱局为宁津主要金融机构,职掌发行兑换银元票和京钱票,包收钱粮官税,兼办放款存款。存款月息一分二厘,放款月息三分。据1931年(民国20年)《宁津县志》载:1930年(民国19年)官钱局包收宁津县钱粮官税,计省正税14种,年收入106151元(银元,下同),地方税及附加税22种,年收入129345元,他如盐课、烟、酒及烟酒牌照税单另征收,尚不计入。又载:县府有自治费、学费两款,原本9921元,存入官钱局,年收息1303元。又有股本24000元入官钱局,年批利5000元,另有矿股本2989.72元(包括开滦煤矿公司,启新洋灰公司、华新纺线公司、耀华玻璃公司),年分利1015.12元。此期,宁津县商业内外购销,大宗买卖以汇票交易为多,但以能在天津、济南照付银元者为限,年流通额在50余万元,各私营钱庄、银号,除经营放款发行“钱贴”外,兑换较为活跃,是时,货币复杂,辅币不足。宁津城里、柴胡店镇、长官镇、大柳镇、道口、坊子、相衙镇、小店等集市都有银钱市,民众可以整换零,也可以零兑整,但要贴色(手续费),贴色率一般为5%以上,全年兑换额约为十四、五万元。
民间借债,也是货币流通的一种原始形式,生活在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农民,每遇苛捐杂税、天灾人祸,只好借债度日。农村放债者多为地主老财,重利盘剥,月息低者三分,高者竟达十分,当年本利平。更甚者利上行利,名为“驴打滚”、“代腿钱”,名目繁多,利息惊人,借债人不仅要写借帖,还要以土地、房产抵押。过期本利不能归还,抵押实物即收归放债人所有。许多借高利债者,家破人亡,乞食讨生,甚至卖儿女,逼下关东。1933年(民国22年)城东吕庄吕汉成,为给妻子治病,向本村财主借债50元,到期无力归还,将仅有的一亩半地抵押还债,四口人下关东,三口死在外地,一人靠乞讨返回老家。李家镇农民李成德,因无力交纳捐税,于1937年(民国26年)向本村财主借高利债120元,将三间房屋抵押,因无力归还,财主将三间房屋收去抵债。全家四人栖身土窑破庙,乞讨为生。所以群众称高利贷为“阎王债”,直到1941年,宁津抗日民主政府实行“减租减息”和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五·四”指示,宁津县开展土地改革后,农村高利贷始被禁止。至于农民、社员、社队、个体户相互之间的无息或低息借债,至今也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宁津县货币流通较为正常。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历年情况也有不同,就市场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例关系看,1953——1960年,平均比例为1:7.6,而1961和1962年则为1:5。1978——1979年,平均比例为1:10.1。1980——1983年则为1:4和1:2.2。1984——1985年,平均比例为1:6,1986年和1987年则为1:3.7。主要原因是1961和1962年遭受严重涝灾,农业减产,社员减收,物资短缺,自由市场物价暴涨,出现持币抢购现象,因而货币流通速度减慢。1981至1983年则相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增收,购买力相应提高,商品供应也较充足,购置高中档商品者增多,也出现持币选购现象,加之,自由市场开放,个体户、专业户、小商贩增多,用现金部分扩大,现金持有量增加,因而,1981至1983年货币流通量与商品零售额的比例缩小。
宁津县1953——1987年货币流通量分年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