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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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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编修的《宁津县志》记载,光绪二十四年,全县共45455户, 233952口人。地分6类,赋税数额不同。

把和田赋有关的丁匠银、地丁银统称正 税,正税征收,按比例算出。
每征田赋1两银,加征丁匠银2钱7厘,闰年每亩加征闰银2毫,共征银22115两。
实有丁数34185人,每丁征银1钱8分,共征银6153两,闰年,加闰丁银962两,共征银7115两。
每丁银1两,加耗羡银1钱4分,每年额征耗羡银3049两,加闰银46两,共征耗羡银3095两。
粗略算来,宁津县在无闰年征银30983两,在闰年征银32325两。丁匠税、地丁税等等,几乎等于田赋的总数。
民国政府时期,基本上沿用清政府时期的赋税办法,宁津县地分五则,赋分三等。
寄庄地、灶买民地,每亩征银5分6厘;行差民地每亩征银2分8厘8毫;灶地、屯地,每亩征银2分2厘;应征税土地748885亩(旧亩),应征银21781两,每征银1两,折征银元2元3角。
民国17年10月23日,财政部第2479号训令,制定《各省区赋税概况一览表》,为限制田赋附捐的任意增加,规定:田赋正税附加之总额,不得超过总理遗教所言,现地价的1%;田赋附加之总额,不得超过旧有正税之数,特别强调各地不能擅自超征。河北省府财政厅,于10月31日以第808号训令通饬各县遵照执行,但是,事实上各种附加大大超过正税。
宁津县正税的附加税,民国9—19年十年间,增到正税的2.3倍。
宁津县民国时期部分年份正税、附加税情况表

日伪时期,伪政权设在城镇据点中,大片乡村被抗日民主政府所统辖。
敌占区公布仍沿用民国时期的赋税制度,还向农民征收棉花、铜铁。强迫农民摊交活鸡、鸡蛋、纸烟等等。农民抗捐抗税,日军和伪军公开烧杀抢掠。
抗日民主政府活动地区,农业税按地亩缴纳,实行合理负担,同时,还明令土地拥有者对佃、雇农减租减息,雇工增加待遇,缓和阶级矛盾,一致抗日。
1946年,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宁津县实行土地改革,农业税征收办法是:按户编号征收清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具体办法是:将习惯地亩(称官亩)按评定的产量折合成中亩,做为纳税标准地。每人减除口粮地7分不纳税,荣复军人另加地5分不纳税。鳏寡孤独和无劳力户,经群众评议,确定减免数,牲畜按头从总产数中扣除粮食。应征的公粮,由粮食局及其下属粮库,直接办理入库手续。全县有108处粮食储存点,按照上级粮食的动支令,向战争前线或外地调运,还按照征收农业税的地亩数,征收柴草等。
1949年建国后,全国实行两种农业税征收制度。一种是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一种是老解放区规定的农业税征收制度。
宁津县是老解放区,仍用原办法征收农业税。
1952年,全县范围内展开“查田定户”工作,普遍丈量土地,评议常年产量,逐村逐户登记土地亩数、人口、劳力、牲畜,编造农业税征收清册。
“查田定户”的结果:全县共792个村, 75530户,其中:有负担能力的75298户,非负担户232户,烈军工属户9896户,鳏寡孤独户5215户,总人口是306048人,其中:农业人口296468人,照顾人口9580人,非负担人口34362人,有收益土地964438亩,其中:耕地963161亩,特产地1277亩,种棉地74365亩。无收益土地475611亩。全县农业税依率计征14789831.5公斤,依法减免(包括老根据地减免、自然灾害减免和社会照顾)3299606.5公斤,净应征11490231公斤,加代耕粮459167.5公斤,共计应征11949398.5公斤。以后,调整负担或依法变更土地亩数,均以“查田定户”的数字为基础数字。
1958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原来农业税征收制度,作了若干修改。在以后的征收办法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条例》明文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地方农业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25%。地方附加一般不超过应纳农业税额的15%。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预征,秋季全年统算。1958年,地区核定宁津县农业税征收任务为1278万公斤。另加省自筹7%,应征923498公斤;乡自筹13%,应征1722568公斤,标准米价每公斤1角9分2厘。
1961年,大办农业,大搞粮食,国务院规定大幅度下调农业税。上级规定宁津县农业税全年征收任务为449.5万公斤,比以前下调幅度为66%。
1962年,中央又增加了7%的机动数,上调后,宁津县全年应征农业税476.5万公斤,仍比1960年以前下调63.6%。
1982年,减除历年国家基建占地,乡镇以上水利工程占地,全县应征农业税土地为812915亩,常年产量是51081610公斤,平均税率是9.3%,依率计征农业税4750590公斤,每公斤标准米价3角,折合税额1425177元。地方附征率为正税税额的13.5%,全年应征地方附加192399元,另有社员自留地60979亩免征农业税;无固定收益地11141亩,自然灾害、社会照顾等五种减免税数字,每年由上级临时分配当年减免指标,逐级下达当年减免税额和应征税额。
根据鲁政发(1986)88号文件《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和鲁财农字143号山东省财政厅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具体办法,宁津县财政局从1987年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税率规定:园艺收入的6%,林木收入的5%,水产收入的5%,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税利可高于6%,但最高不得超过15%。
宁津县征收农林特产税,正税为32019元,地方附加为4322元。
1987年,农业税、河滩地税、农林特产税三项总收入为2358128元(历年农业税见“历年财政收入编年表”)。
  第二节 工商税
清末,工商税主要是盐税,宁津有盐场4个,即阜民场、阜财场、海润场、长芦场,每年征课银878两2钱,其次是长湾店典当1座,1879年(光绪二十三年),征银50两。
还有其他杂税,如田房税、牙贴税、牛驴花布税、行铺税、猪羊税、货物落地税等。
1929年(民国18年),宁津县地方工商税种有契税附加、牲畜公益、票子捐、牲畜牙税、斗市牙税、猪花牙税、屠户捐、斗捐、牲畜附加费、鱼捐、戏捐、发商生息股本批利、矿股批利、盐店月捐等共22种,全年收入额为12.935万元。
烟酒税及其牌照税,均上级设局派员征入,宁津县无从调查其税收数字。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在农村开展游击战争,只征收农业税,未开征工商税。日本侵略者投降后,宁津、吴桥、东光三县, 1945年建立了振吴东工商支局,开征了工商税,税种有迷信品、化装品、植物油、皮革、鞭炮、土布,还有屠宰税、印花税和牲畜交易税。
税率最高者是迷信品,达50%;一般的税率是在5%—2%之间,屠宰税按头数征税。
建国后,宁津县工商税有五次较大变化。
一、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15种,宁津县根据实际情况,开征了7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农业税。
二、1953年税制修正,宁津县开征了12个税种的8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
三、1958年,全国将12个税种简化为9种。宁津县在集市交易税中,只开征了自行车、猪、羊、旧钟表等几种商品,按成交额的5%征税。
四、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同时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如农机、化肥、农药的税率由原来的5%调低为3%;水泥税率由原来的20%调低为15%;缝纫机、手表的税率,分别由原来的5%和35%调高为10%和40%。1973年,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
五、1983年1月1日,县大、中型企业用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55%;县饮食服务、宾馆、饭店、招待所,也按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15%。
县社和小型企业,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税率为55%。
从1983年1月1日起,机器机械、农机具、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由纳工商税改为增值税。
建国后,全县工商税税种和征税数目,见表:
1951—1987年工商税情况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