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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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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体制
清朝末年,宁津县田赋制度,是地分类别,按类纳税。
民国时期,财税体制仍沿用清朝旧制,财税管理实行中央集权。赋税收入、上解留用,由中央决定;后来田赋由中央变为省区征收、上解、留用,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仍有监督、指导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宁津县财税工作为适应社会建设需要,有几次变化。
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地方收入一律上交,地方一切开支,都由上级按月拨付。
1954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即把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按规定,地方在划分收支范围内,多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全部留地方使用。
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根据地方财政支出总额占地方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县收入小于支出总额,另由上级补贴。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后来,又恢复到1959年的“总额分成”办法。
1980年的财政体制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1984年地区对本县实行的财政体制是收入五.五分成(交五留五),定额补助。
1985年8月,建立乡级财政,地区对本县实行的财政体制是收入二、八分成(上交省二、留县八),定额补助,补助数额按1983年收入基数逐年递减2%。县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
从1987年开始,地区对县的财政体制是收入全留,定额补助。县对乡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少收自负,超收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财政收入
清末、民国时期的财政收入,在《税务》章中记述。
建国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财政收入共493.3万元,年平均收入为98.66万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财政收入共2270.8万元,每年平均收入为454.18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年平均增加3.6倍。
三年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财政总收入670万元,年平均收入223.3万元,是第二个五年计划年平均收入的49%。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5年),财政总收入3752.2万元,年平均收入375.22万元。
1976—1987年,财政总收入为7362万元,年平均收入630.1万元。
宁津县1953—1987年各项财政收入编年表
单位:千元

说明:1、1954年前旧币按10000:1折为新币。
2、1958年前各项税收类系留成部分。
宁津县1953—1987年各项财政收入编年表
单位:千元(续表一)

说明:商业企业收入1969年前系分成部分
宁津县1953—1987年各项财政收入编年表
单位:千元(续表二)

说明:1、1974—1979年工业企业亏损系化肥厂亏损,1980年化肥厂划归地区预算。
2、1980年工商税收入直划中央,县级收入减少。
宁津县1953—1987年各项财政收入编年表
单位:千元(续表三)

三、财政支出
1931年(民国20年),宁津县财政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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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行政 ┃司法 ┃教育 ┃建设 ┃团防 ┃其他 ┃合计 ┃
┃项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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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 ┃ ┃ ┃ ┃ ┃ ┃ ┃ ┃
┃ ┃ 12.6 ┃ 4.8 ┃25.056 ┃ 2.56 ┃ 6.5 ┃ 3.0 ┃54.52 ┃
┃(千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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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比例,行政占百分之二三;团防占百分之一一;教育占百分之四六;建设占百分之五。
建国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总支出678.5万元,年平均支出135.7万元。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总支出1653.6万元,年平均支出330.7万元。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总支出835.2万元,年平均支出278.4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5年)总支出4315万元,年平均支出431.5万元。
1976—1987年,财政总支出为13448.2万元,年平均支出1120.6万元。
建国后历年支出情况,见表:
宁津县1953—1987年各项财政支出编年表
单位:千元

宁津县1953—1987年各项财政支出编年表
单位:千元(续表一)

宁津县1953—1987年各项财政支出编年表
单位:千元(续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