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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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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1949—1952),县财政部门不搞预算、决算,实行报帐制。
宁津县财政部门,从1953年开始,每年年初,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收支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计划规定的各项指标,在汇总各单位预算和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县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年终,根据各单位决算,汇总全县的财政决算,报县府、县委审查批准。
从1955年开始,执行预决算的立法编审程序,即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全县财政收支预算与决算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预、决算法律程序被破坏,全县财政预、决算由革委生产指挥部初审,县革委常委会审查批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恢复了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