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至1953年,宁津县国家职工及城镇居民所食粮油靠市场调节。国家职工多食玉米面,有时调剂点小米面,面粉很少。
1954年,宁津县开展统购统销后,对全县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供应,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以户计算,凭证凭票按月供应的办法。
1955年,山东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市镇粮油供应办法”,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重新做了规定。根据居民职业、工种、年龄分为特殊重体力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轻体力劳动者、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员及其它脑力劳动者、大中学生、10周岁以上的一般市民、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儿童、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儿童、不满3周岁儿童9等25级。
特殊重体力劳动者月口粮有3个标准:28公斤,26公斤,24.5公斤。
重体力劳动者月口粮有3个标准:23公斤,21.5公斤,19.5公斤。
轻体力劳动者月口粮有3个标准:18公斤,17公斤,16公斤。
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企业职员及其它脑力劳动者月口粮有2个标准:16.5公斤、15公斤。
大中学生月口粮标准有3个:17.5公斤,16公斤,15公斤。
一般城镇居民的月口粮标准为:10周岁以上13.5公斤,9周岁13公斤,8周岁12公斤,7周岁11公斤,6周岁10公斤,5周岁9公斤,4周岁8公斤,3周岁7公斤,2周岁6公斤,1周岁4.5公斤,不满1周岁3.5公斤。
食油供应,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半市斤。逢重大节日(国庆节、春节)增供食油半市斤至2市斤。
1953—1979年,宁津县粮食供应品种以面粉(标准粉)和玉米面为主,有时也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剂些小品种,如小米面、豆面、地瓜干之类。部分月份还供应少量大米或小米,顶细粮指标。细粮供应比数是70%,粗粮供应比数是30%。
1980—1987年,宁津县非农业人口全部供应细粮,且面粉以特二粉为主,标准粉很少。
第二节 供应标准及品种
建国后至1953年,宁津县国家职工及城镇居民所食粮油靠市场调节。国家职工多食玉米面,有时调剂点小米面,面粉很少。
1954年,宁津县开展统购统销后,对全县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供应,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以户计算,凭证凭票按月供应的办法。
1955年,山东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市镇粮油供应办法”,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重新做了规定。根据居民职业、工种、年龄分为特殊重体力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轻体力劳动者、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员及其它脑力劳动者、大中学生、10周岁以上的一般市民、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儿童、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儿童、不满3周岁儿童9等25级。
特殊重体力劳动者月口粮有3个标准:28公斤,26公斤,24.5公斤。
重体力劳动者月口粮有3个标准:23公斤,21.5公斤,19.5公斤。
轻体力劳动者月口粮有3个标准:18公斤,17公斤,16公斤。
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企业职员及其它脑力劳动者月口粮有2个标准:16.5公斤、15公斤。
大中学生月口粮标准有3个:17.5公斤,16公斤,15公斤。
一般城镇居民的月口粮标准为:10周岁以上13.5公斤,9周岁13公斤,8周岁12公斤,7周岁11公斤,6周岁10公斤,5周岁9公斤,4周岁8公斤,3周岁7公斤,2周岁6公斤,1周岁4.5公斤,不满1周岁3.5公斤。
食油供应,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半市斤。逢重大节日(国庆节、春节)增供食油半市斤至2市斤。
1953—1979年,宁津县粮食供应品种以面粉(标准粉)和玉米面为主,有时也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剂些小品种,如小米面、豆面、地瓜干之类。部分月份还供应少量大米或小米,顶细粮指标。细粮供应比数是70%,粗粮供应比数是30%。
1980—1987年,宁津县非农业人口全部供应细粮,且面粉以特二粉为主,标准粉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