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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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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渤海军区一分区在宁津县柴胡店建推进社后,宁津县先后在相衙镇、长官、大柳、柴胡店、城关、保店、道口等地建立了合作社。这些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商业组织,既承担国家分配的任务,又为农民办事。它们建立后,组织副业生产,推销各种产品,在经营活动中买卖公平,价格合理,减除了商品交换中的剥削,受到农民欢迎。
1949—1951年,全县各区以经济作物区为重点,以集镇为基地建立合作社组织,国家及国营商业对供销合作商业的发展实行了优惠政策,合作社贷款的利率比国营商业低10%,应缴营业税减低20%,新成立的基层社一年内免纳所得税。全县各供销合作社以恢复城乡关系和配合生产救灾为中心,自行购销商品,以条条进货为主,为国营商业代购代销,执行国家牌价。1950年春,各供销社抛售工业品,回收人民币。1951年,全县供销合作商业纯销售额249.8万元,纯购进额398.6万元。
1952年,实行计划经营,将收购、供应两大业务分开,建立了系统业务和业务机构。同年,国营公司下伸,改由当地国营公司进货。自此,全县农村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物价稳定、市场繁荣的景象。
1953年,宁津县确立供销商业的三项基本任务:(1)通过购销业务,开展物资交流,为农业生产服务,支援国家工业化,巩固工农联盟;(2)根据国家价格政策,通过有计划的供销业务和合同制度,将小农经济和个体手工业者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改造;(3)扩大商品流转,领导农村市场,逐步实现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代替资本主义商业在农村的阵地,逐步切断农民与城市资本主义的联系。根据三项基本任务,供销合作部门贯彻“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社员生活服务,参与生产过程”的方针,有计划地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推销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供应,并采取经济方法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方法,加强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领导。
1956年,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过渡到供销社内部工作的私商转为供销社的职工。农村形成了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供销社的职能发生了变化,购销业务由多渠道变为独家经营。由于缺乏相应的措施,供销商业的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有所减弱。
1958年5月县社与商业局合并后,各基层供销社实行“三统一包”政策,即: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包财政任务。农村基层商业的资金、人事、经营管理权全部下放至各公社,1959年7月收回到县。
1960—1962年,针对群众生活困难,购买力下降的情况,各基层供销单位围绕生产中心扩大货源,增加商品供应,开展自营业务。1962年,纯购进额达4580万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取缔了私营商业,国合商业全面占领市场,供销商业由民办变为官办,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变得呆板、单调。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供销商业依据“发展优势、保护竞争、搞活经济、推动联合”的方针,广开流通渠道,开展议购议销,业务活动日趋活跃。同时,工业部门及其它部门经营的集体所有制商业逐渐增多。自1981年7月始,全县各基层供销社由点到面逐步推行了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至1987年,全县22个基层供销社中,大柳、宁津镇、时集、小店、后王、张宅、刘营伍、双碓、张大庄、道口、田家、杜集实行租赁制,柴胡店、尤集、孟集、长官、相衙镇、保店、大曹、张鳌、西塘实行承包制。1982年,县供销系统开展“多渠道进货、跨行业经营”活动,县社于是年3月建立了贸易货站。是年,县供销系统实现利润236.7万元,是1978年的4倍多,费用水平为5.3%,比1978年下降1.8%,资金周转天数为94天,比1978年加快11天。1987年,全县集体所有制商业机构379个,从业人员2558人,其中供销合作社商业机构273个,从业人员1577人,其它集体所有制商业机构106个,从业人员981人。工业部门附设零售门市部35个,从业人员107人,其它部门附设零售门市部9个,从业人员35人。集体所有制商业零售额达4762万元,约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