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9月,宁津县城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契税股,管理县城和各区、乡、村的公用房地产。1946年土地革命没收了地主的房地产,公产增多,1949年,建国后,财政科在契税股下设公产摊,并设专人负责管理。1967年公产改称房产。1984年3月,宁津县财政局成立房产管理所,共有7名职工。1987年房产管理所下设办公室和财会、后勤、房管、保卫等5个股,有职工26名。
1949年宁津城镇有房产11950.3平方米。其中,公产3430.88平方米;全民自管房产139.5平方米;集体自管房产371.7平方米;私有房产8008.22平方米。公用房地产包括:一、原有国家公产(旧县衙府、文庙、书院、考棚、城隍庙、操场、仓湾、白阁、古楼、大佛寺、养济院、马神庙等);二、没收敌遗财产(地方豪绅逃跑遗留的宅院地产,日伪驻军院、天主教堂,陈玉琢医院、桑举人院等);三、无人认领的绝产(不包括五保户);四、各行政企事业改换、撤销、下马等将财产均上交财政接收管理。五、财政投资修建的房产,均归财政管理。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房产,属于建房单位自己管理。县人民武装部修建的房产归为军产。五十年代全城镇增建房产42435.89平方米,六十年代增建房产50181.75平方米,七十年代增建房产135231.11平方米。八十年代增建房产172305.71平方米。到1986年3月全城房产412104.76平方米,其中公产27445.27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产245323.45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产74556.56平方米,私有房产62223.46平方米;军产2556.02平方米。全城镇住宅面积154273.37平方米。其中:财政局管理的公产23752.28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的住宅58283.82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住宅11151.83平方米;私有住宅59986;38平方米;县人武部的军用住宅899.42平方米。
宁津县财政局房产管理所,主要负责城镇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住房管理。对公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并按照以房养房的办法收取房租费,1984年前,按等级每平方米八、七、六、五分。1984年以后每平方米按等级分为五、四、三、二分收租金。行政单位的公房、工商、企事业单位也仿效房管所的办法执行。所收租金主要用于房屋修缮。
第三节 房产管理
1945年9月,宁津县城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契税股,管理县城和各区、乡、村的公用房地产。1946年土地革命没收了地主的房地产,公产增多,1949年,建国后,财政科在契税股下设公产摊,并设专人负责管理。1967年公产改称房产。1984年3月,宁津县财政局成立房产管理所,共有7名职工。1987年房产管理所下设办公室和财会、后勤、房管、保卫等5个股,有职工26名。
1949年宁津城镇有房产11950.3平方米。其中,公产3430.88平方米;全民自管房产139.5平方米;集体自管房产371.7平方米;私有房产8008.22平方米。公用房地产包括:一、原有国家公产(旧县衙府、文庙、书院、考棚、城隍庙、操场、仓湾、白阁、古楼、大佛寺、养济院、马神庙等);二、没收敌遗财产(地方豪绅逃跑遗留的宅院地产,日伪驻军院、天主教堂,陈玉琢医院、桑举人院等);三、无人认领的绝产(不包括五保户);四、各行政企事业改换、撤销、下马等将财产均上交财政接收管理。五、财政投资修建的房产,均归财政管理。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房产,属于建房单位自己管理。县人民武装部修建的房产归为军产。五十年代全城镇增建房产42435.89平方米,六十年代增建房产50181.75平方米,七十年代增建房产135231.11平方米。八十年代增建房产172305.71平方米。到1986年3月全城房产412104.76平方米,其中公产27445.27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产245323.45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产74556.56平方米,私有房产62223.46平方米;军产2556.02平方米。全城镇住宅面积154273.37平方米。其中:财政局管理的公产23752.28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的住宅58283.82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住宅11151.83平方米;私有住宅59986;38平方米;县人武部的军用住宅899.42平方米。
宁津县财政局房产管理所,主要负责城镇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住房管理。对公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并按照以房养房的办法收取房租费,1984年前,按等级每平方米八、七、六、五分。1984年以后每平方米按等级分为五、四、三、二分收租金。行政单位的公房、工商、企事业单位也仿效房管所的办法执行。所收租金主要用于房屋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