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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节约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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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建筑
建国后一直到70年代末,宁津县有楼房十余处,多为办公使用。1985年,宁津县人民政府在《关于县城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县城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提倡建高层楼房,从中心大街至环城路,凡搞建设或以旧改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高层建筑发展。截止1987年底,县城共建起楼房的单位36个,节约土地320余亩。
二、控制建设
1956年3月19日,宁津县人民委员会下达“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指示”,要求各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切实掌握节约用地的原则,严防扩大征用面积,如有扩大面积征而不用或早征晚用者,除由政府无偿收回外,对因此而造成国家开支或群众粮食产量受到重大损失者,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962年5月,宁津县人民委员会组织7名干部对1958年以来征用的土地进行检查。经查:此间全县共征用土地2100亩,其中多征少用的500亩,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1000亩,未付补偿费或付费过低的600亩。对此,解决的办法是:多征的全部退回原生产队耕种,以后需要再收回;擅自占用者,按规定补办手续,补交补偿费;未交补偿费或付费过低的,统一补到每亩50元。这样制止了低价征用和擅自占用土地的现象。
1979年11月,宁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清理用地领导小组,同时,组织10名干部对1966年以来国家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是年11月29日,县革委批转县民政局《关于土地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向全县通报了土地清理工作的情况:全县共清理312个建设单位,总占地13087亩,其中符合政策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82个单位用地1144亩,未按国家政策用地的230个单位,用地11943亩,其中不征就用的198个单位,占地1732亩,租、借和平调的45个单位,占地10182亩,约占总用地面积的78%。有些单位占地过多,经营管理不善,常年亏损,浪费了土地,减少了收入,群众意见很大,鉴于上述情况,对违法占地,突出一个“退”字,把能退交生产队耕种的土地一律退交生产队。对已经占用土地,现又需要的县直和社办企事业单位,令其补办征地手续;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的,要把多征部分退交生产队耕种;租、借、平调的土地,根据占地单位的经营情况,该退就退,该续用的要给生产队一定的补偿费。至1980年底,有11004亩土地补办了征用土地手续,638亩土地退回生产队耕种。
1986年,宁津县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清查领导小组,组织由农工部、农牧渔业局、乡镇企业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地清查工作组,赴柴胡店镇进行清查试点。试点结束后,以参加试点的人员为骨干,又从各单位抽调了100多名干部,划分成25个清查小组,分赴各乡镇(县直归宁津镇),对全县非农业用地进行了清查。清查结果: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下达至1986年底,全县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21471亩,其中:国家建设占地2745亩,国家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完备的1580亩,需征未办手续的1165亩;乡(镇)企事业建设占地5069亩,征用手续完备的669亩,需征未办手续的4400亩;村办企事业建设占地6559亩,均未办理使用手续;农房建设占地7098亩,均未办理使用手续。为保护农业用地,对清理出的违法占地分别情况进行了处理:对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的违法占地,当时已按国家有关征用土地补偿规定签订了协议的,仍维持原协议,补办征用土地手续;当时未签订协议的,根据当时亩年产值和现行的国家征地费用,国家机关用地按5倍补偿,乡(镇)企业用地按4倍补偿的标准,签订协议,补办征用土地手续,并赔偿被占土地历年的农业税和其它负担。对“两个条例”公布以后的各种违法占地,除补办征地手续,赔偿被占土地历年的农业税及其它负担外,还从经济上予以惩罚。对1986年底村办(包括专业户)工副业擅自占用土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如用地合理,从经济上分别情况给予惩罚,补办征用土地手续。对国家干部、职工买地建私房的,分别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或村集体补办用地手续,划归个人使用,土地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具体补办手续的情况为:国家建设单位155个,用地830亩;乡(镇)企业327个,用地5420亩;村办(包括专业户)企业103个,用地308亩;国家干部职工建私房146户,用地45.7亩,其中归属所在单位办理的125户,38.3亩,归属所在村集体办理的21户,7.4亩。
三、合理补偿
1983年以前,土地补偿费以最近2至4年平均实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树木和农作物等都给予补偿。补偿时,如征用土地上种植的作物接近成熟,按以前实产量总值补偿;如是幼苗则只补偿种子、人工、肥料等成本费;对必须拆迁的房屋,本着先建后拆的原则处理;土地、农作物的补偿费,按国家粮食统购牌价计算。
山东省鲁土管字(1983)130号文件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价格为土地补偿费加人口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口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3倍乘安置人数。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宁津县的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1985)33号文件《关于县城建设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在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各级土地征用费标准,并规定:农牧渔业局按土地补偿费的2%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宁津镇人民政府按总征地费用的5%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
宁津县县城建设土地征用费标准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