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国家建设征地 资料库:宁津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宁津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article/10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a/section/1/article/10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4年,宁津县开始在县城征用土地。1958年后逐渐增多,1966—1976年进入高潮,至1982年9月,全县共征用土地15640亩。其间征地办法为:用地单位首先持上级批准的计划文件,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选择地址;地址选定后,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商定用地面积、征地补偿费和搬迁补偿问题,形成协议;用地单位将协议书和有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征地5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由地区行署批准,20亩以上,经地区审检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征地而迁移居民5户以下(不包括水、电工程)或拆迁300平方米以下公房,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3年,宁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禁止乱征乱建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县城规划区(包括东张县、大付、董沙、闫沙、西关外、南关东、南关西、贾王、东关、西关里、西白、东白、街市牌、李家园、周庄15村)内的建设单位,新建或改建房屋必须经县基本建设局批准;单位征地,须经城关镇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再由县基本建设局审核,然后向县农牧渔业局提出申请,待农牧渔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含)以上不足10亩,报地区行署批准,10亩(含)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6月7日,宁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县城建设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宁津镇内征用土地的单位,要严格按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并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安排征用,不能直接与被征地单位私自成交,对通知下达前占地未办手续的单位,按规定限期在两个月内补办。
    1987年9月23日,宁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县城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对在县城规划区(重新划定的县城规划范围:四环路以内及四环路以外200米的地带和车站东公路两侧各200米的区域)征地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征地的单位,须写出申请,先经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再征得宁津镇、审计局、农业局等单位审查同意后,然后提交县长办公会批准。
    1982年10月至1987年底,全县国家建设征地454.52亩,其中耕地429.28亩,非耕地25.24亩。
    1982—1987年宁津县征用土地情况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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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批              ┃    地区批            ┃  合  计                ┃
┃年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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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    ┃非耕地    ┃耕地        ┃非耕地  ┃耕地        ┃非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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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67.21  ┃          ┃            ┃    9.5 ┃  67.21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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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19.29   ┃    5.01  ┃    9.97    ┃        ┃    29.26   ┃    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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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48.54  ┃    5.96  ┃    9.98    ┃        ┃    58.52   ┃    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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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70.78  ┃          ┃  28.49     ┃        ┃  9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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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103.78  ┃          ┃    38.6    ┃        ┃  142.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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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6.97   ┃    4.77  ┃    15.67   ┃        ┃    32.64   ┃    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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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