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宁津县开始在县城征用土地。1958年后逐渐增多,1966—1976年进入高潮,至1982年9月,全县共征用土地15640亩。其间征地办法为:用地单位首先持上级批准的计划文件,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选择地址;地址选定后,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商定用地面积、征地补偿费和搬迁补偿问题,形成协议;用地单位将协议书和有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征地5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由地区行署批准,20亩以上,经地区审检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征地而迁移居民5户以下(不包括水、电工程)或拆迁300平方米以下公房,均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3年,宁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禁止乱征乱建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县城规划区(包括东张县、大付、董沙、闫沙、西关外、南关东、南关西、贾王、东关、西关里、西白、东白、街市牌、李家园、周庄15村)内的建设单位,新建或改建房屋必须经县基本建设局批准;单位征地,须经城关镇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再由县基本建设局审核,然后向县农牧渔业局提出申请,待农牧渔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含)以上不足10亩,报地区行署批准,10亩(含)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6月7日,宁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县城建设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宁津镇内征用土地的单位,要严格按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并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安排征用,不能直接与被征地单位私自成交,对通知下达前占地未办手续的单位,按规定限期在两个月内补办。
1987年9月23日,宁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县城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对在县城规划区(重新划定的县城规划范围:四环路以内及四环路以外200米的地带和车站东公路两侧各200米的区域)征地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征地的单位,须写出申请,先经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再征得宁津镇、审计局、农业局等单位审查同意后,然后提交县长办公会批准。
1982年10月至1987年底,全县国家建设征地454.52亩,其中耕地429.28亩,非耕地25.24亩。
1982—1987年宁津县征用土地情况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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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批 ┃ 地区批 ┃ 合 计 ┃
┃年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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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 ┃非耕地 ┃耕地 ┃非耕地 ┃耕地 ┃非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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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67.21 ┃ ┃ ┃ 9.5 ┃ 67.21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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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19.29 ┃ 5.01 ┃ 9.97 ┃ ┃ 29.26 ┃ 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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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48.54 ┃ 5.96 ┃ 9.98 ┃ ┃ 58.52 ┃ 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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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70.78 ┃ ┃ 28.49 ┃ ┃ 9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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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103.78 ┃ ┃ 38.6 ┃ ┃ 142.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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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6.97 ┃ 4.77 ┃ 15.67 ┃ ┃ 32.64 ┃ 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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