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土地私有,农村建房用地无人管理,居民在个人宅基地上自由营建。
建国后至70年代中期,宁津县群众建房多沿袭传统的土打平顶房,使用了大量的耕地熟土,一些社队企业占地也很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修建的新房剧增,另外,社队兴办企业,新建学校、办公室等,占地也渐趋增多。据1981年11月至1982年10月进行的农业资源调查统计,全县839个村镇共占地94048亩,占全县总面积的7.6%,平均每自然村占地约112亩,户均约1亩,人均约0.25亩。另据统计:1980至1983年春,全县有2.8万多户建新房,共建10.64万间,约计占地2070亩。由于建住房没有统一规划,发生了圈大院占用耕地的现象。
1981年,全县选择了3个公社、7个生产大队共10个单位进行村镇规划试点。1983年3月1日,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的规定”,通告全县,指出:宅基地一律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划给社员的宅基地(包括原有宅基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擅自出租、买卖、转让的处理权;村镇建房必须合理布局,实行统一规划。是年,县府还印发了《关于村镇规划工作的意见》,对村镇建房占地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建房屋不得扩大旧村的占地面积,更不准侵占耕地,每户平均宅基地面积一般控制在三分之内,最多不超过二分半,旧村搬迁修新村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不能超过二分半,并尽量安排盐碱地和废弃地;凡没有进行规划的村镇,一律停止建新房;有统一规划的村镇,新建房屋必须履行个人申请、大队审查、公社(镇)审批的手续。从此,全县乡村建设用地进入有规划的时期。
1984—1987年,依据乡村建设规划,对乡村建设用地实行科学管理。农村建房呈现土打和土坯墙减少、砖墙增加的特点,个别有条件的农户还建了楼房,减少了建房用土和用地。1987年,宁津县农村建房18916间,建筑面积254247平方米,其中绝大部分为砖瓦房。
第一节 乡村建设用地
建国前,土地私有,农村建房用地无人管理,居民在个人宅基地上自由营建。
建国后至70年代中期,宁津县群众建房多沿袭传统的土打平顶房,使用了大量的耕地熟土,一些社队企业占地也很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修建的新房剧增,另外,社队兴办企业,新建学校、办公室等,占地也渐趋增多。据1981年11月至1982年10月进行的农业资源调查统计,全县839个村镇共占地94048亩,占全县总面积的7.6%,平均每自然村占地约112亩,户均约1亩,人均约0.25亩。另据统计:1980至1983年春,全县有2.8万多户建新房,共建10.64万间,约计占地2070亩。由于建住房没有统一规划,发生了圈大院占用耕地的现象。
1981年,全县选择了3个公社、7个生产大队共10个单位进行村镇规划试点。1983年3月1日,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的规定”,通告全县,指出:宅基地一律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划给社员的宅基地(包括原有宅基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擅自出租、买卖、转让的处理权;村镇建房必须合理布局,实行统一规划。是年,县府还印发了《关于村镇规划工作的意见》,对村镇建房占地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建房屋不得扩大旧村的占地面积,更不准侵占耕地,每户平均宅基地面积一般控制在三分之内,最多不超过二分半,旧村搬迁修新村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不能超过二分半,并尽量安排盐碱地和废弃地;凡没有进行规划的村镇,一律停止建新房;有统一规划的村镇,新建房屋必须履行个人申请、大队审查、公社(镇)审批的手续。从此,全县乡村建设用地进入有规划的时期。
1984—1987年,依据乡村建设规划,对乡村建设用地实行科学管理。农村建房呈现土打和土坯墙减少、砖墙增加的特点,个别有条件的农户还建了楼房,减少了建房用土和用地。1987年,宁津县农村建房18916间,建筑面积254247平方米,其中绝大部分为砖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