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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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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的做到计划生育,1963年县卫生局增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者实行优惠措施,属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四项手术(上环、结扎、人工流产、引产)费、医药费全部免费所用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
为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972年5月建立“临邑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于当年秋后,在全县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计划生育会战。
1981年四月,县政府制订《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试行规定》,规定城镇居民和干部职工女满25周岁,农村女满23周岁,始得生育,要求生育的妇女,须有本人申请、大队、管区或局审查,公社或部、委、办批准,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复审,并领取《准生证》后,方准予生育。无《准生证》者,均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怀孕二胎或二胎以上者,限期施行引、流产手术,拒不实施手术者,从通知之日起,每天罚款5至50元。女方25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者,产假半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或照顾75~100斤粮食。对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须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方可落户口。强生二胎或二胎以上者,一次征收超生费500元至数千元,农业人口,夫妇双方三年内不分口粮地,全家不分棉花地;干部职工7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不享受奖金待遇,一胎子女有非遗传性残疾,年满5周岁后,由县计划生育指导组会诊提出建议,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生育二胎。
1984年12月,县政府对计划生育中的若干问题又作出明确规定,对强生二胎或二胎以上者,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和发给的一切待遇,交纳一次性罚款1千元至数千元,农民超生子女14年内不分土地,干部职工超生子女14年内吃议价粮,每年征收超生费200元,一年内夫妇双方必须有一方实行结扎手术,拒绝者,一次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