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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丧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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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习俗
建国前,民间婚俗深受早婚早育、多子多福封建思想的影响。男女儿童长至7、8岁,便由父母主持,经媒人撮合结为“娃娃亲”。从提亲、定亲到结婚要通过六步手续,古谓之“六礼”:一、由媒人传讯,男方出恳亲帖求婚,女家同意后,出允亲帖做答,谓之纳采;二、男女双方互换庚帖,谓之问名;三、传柬。男方送去龙柬,女家捎回鸾签,正式定亲,曰纳吉;四、男方将衣帛、首饰等聘礼送往女家,或双方交换饰物做为定婚凭证,谓之纳征;五、男女双方至十四、五岁时,即准备结婚。先由男方取吉,再将婚期通知女家,并征求意见,称之为请期;六、亲迎,婚前女方选双日送嫁妆。吉日晨,男方备轿两顶,花轿(红色绣花轿围,接新娘)官轿(兰色轿围)抬新郎,鼓乐吹打,去女家亲自迎娶,是为亲迎。新郎到后,女家设筵招待。筵终,新娘红巾蒙头,盛装登轿,由兄长护送至男家。落轿后,新娘在伴娘陪同下进入院内,夫妇拜天地、入洞房。次日,女方之姊妹辈送小饭,诸亲友登门贺喜,主家设筵以酬宾客。晚上小叔子、小姑子、子侄等晚辈闹洞房,新娘拿出烧饼糖果酬谢大家。第三日,夫携妻同去女家参拜岳父岳母,谓之“回门”。当日归来后,去祖茔祭祖。
长期以来,由于受“三从四德”、“忠孝节悌”、“男女受授不亲”等封建礼教思想的束缚,男女青年根据自身的意愿恋爱成婚一直被视为大逆不道。传统的封建礼教,男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现象。男子不但在丧妻后可以续娶,而且还可以纳妾,允其一夫多妻。与此相反,已婚妇女一旦丧夫,即责其“守节”,不许再嫁。更有甚者,虽未婚,但已许婚的女子,其未婚夫亡后被迫或自愿“守贞”者亦不为鲜见。辛亥革命后,在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冲击下,以上现象才初步有所收敛。后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洗刷,青年男女才逐渐获得了婚姻自主的权利。建国以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主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青年男女自觉遵守婚姻法,早婚现象逐步杜绝。凡在机关、工厂等单位工作的青年,多数能恋爱成婚。但在乡村,定婚、结婚等过程仍遵旧俗,但亦有所变更。定婚前,男女双方须当面交谈,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传柬定亲。迎娶时,改坐轿子为骑马、骑车或步行,并摒弃了拜天地、蒙头等带有封建色彩的繁节絮礼。除德平一带仍保留三日回门的传统习俗外,大多数乡村改为第二日接闺女、第三天送闺女的新俗。
回族婚俗
回族的婚姻大都要以四个条件为基础:1、男女双方都信仰伊斯兰教。
2、男女双方同意,婚姻自主,不能强迫和包办。
3、必须有主婚人赞许。
4、必须有两个公证人为证婚人。
以上四条是回族婚姻的基础,缺一则规定其为“禁止”。婚礼仪式为解放后男女双方结婚不仅要到政府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且在结婚日还要请阿訇写“伊扎布”(阿拉伯文,即结婚书)。其内容是:结婚条件,结婚人、主婚人、证婚人的阿拉伯之姓名和“卡斌”(波斯语)聘礼。写完之后,阿訇以歌唱的方式用阿拉伯语致贺词。之后,在场祝贺者向新郎、新娘打喜枣,以示祝贺、欢庆,婚礼结束。
丧葬习俗
殡礼:木棺土葬的丧葬习俗在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清末、民国期间,按照传统的殡葬礼俗,人去世后首先更衣净面,谓之“小殓”,然后上“倒头”庙。翌日入棺,曰“大殓”。讣告众亲友后,子侄晚辈便身穿孝服,手持哀杖,男左女右,守灵待吊。
停灵时间,民丧一般为3天。若出礼相丧“大丧”,便择日出殡,停灵5天、7天乃至几十天不等。在此期间,门前设灵堂、搭祭棚,亲族世友灵前祭吊;礼相丧局还要设道棚、僧棚,诵经念佛超度亡灵;设乐棚数座,吹鼓手昼夜相侍。另外,需设待客棚、赙履棚、点主棚、亮舆棚、纸扎棚、扎牌楼松房。象这样的大丧局,也仅限于少数官宦之家或富有之家,广大劳动人民则无能为力。
第三日午夜烧门幡。是时家人齐聚,孝子执长幡,并备金童玉女、车轿马牛等纸扎(男亡扎马,女亡扎牛)面向西南焚化,祝愿死者“一路平安,早升天界”。
出殡之日,亲友挥泪再祭。礼毕,起灵。长子摔老盆(德平一带摔瓦),长媳兜“仙食罐”,诸孝眷一路悲切,护柩至茔,下葬、成坟。
安葬后要按时上坟祭典。从逝日算起,每7天一祭,曰上期,直至五期。再后,百日祭、周年祭。夫妇相继去世后要同葬一穴,曰“并骨”。
解放后,殡礼的大部分形式和内容仍遵旧俗,但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在某些方面有所变革。首先,废除了象礼相丧那样的大丧局。在停灵时间上,如果死者上有父母或年纪较轻,则停灵3天;若上无父母、年龄较长且子孙满堂的,一般5天后出殡,超过5天的极少。合作化以后,请堪舆先生看风水选茔地的不见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又一度杜绝了烧香、上庙、烧纸扎、烧纸钱以及雇鼓乐等现象。殡葬改革以来,绝大多数群众响应政府的号召,实行火化,但仍将骨灰盒放入棺材内葬于祖茔或集中使用的义地。也有的村庄建起了劳动人民纪念堂存放骨灰。
丧服棺椁:古之丧服讲究麻衣麻冠,现均用白布代替。孝帽形状是区别血缘关系远近的主要标志。孝子戴五花孝帽、穿孝袍,棉团塞耳,取其“诸事不闻不问,一意尽孝守哀”之意。孝女围白搭头,亦穿孝袍。旁系男孝眷均冠以双角孝帽,但有双层、单层之分。
安葬之后,孝眷还要依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分别持服数月至3年。一般来说,子女为父母需持服3年。持服期间,除以白布封鞋外,子女还要衣不缉边,称之为“斩”(读作Cui),是“五服”之中最重的。目前,广大城乡青年有的仍然沿用旧俗,有的则以臂上佩戴黑纱来替代旧俗。而且,以此种新的形式来表达哀思之情的青年男女越来越多。
棺有优劣之别。柏木棺为优质棺,杨木棺次之,柳木棺最劣。厚度以达五指者为上,余不等。
殡葬改革
临邑县火化厂始建于1969年、1972年正式启用。自此,殡葬改革进入了宣传、发动和试行阶段。1975年,临邑县革命委员会发布(75)第37号文件,宣布成立“丧葬改革委员会”,火化工作即在全县逐步展开。1976年全年化尸2802具,占全县全年死亡人数的97%。1980年以后,由于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传统的土葬习俗有所恢复,阻碍了殡葬改革的巩固和发展。为了消除这一不良倾向,县人民政府加强了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并于1984年7月向全县人民发出通告,要求各乡镇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乡规民约;政府与群众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1985年,全年化尸率又达到了1976年的水平。
回族丧俗
穆斯林的丧葬礼仪一般是:
1、土葬:就是将尸体直接放入土中而不用棺椁。一般采用洞穴的埋葬法。但是也有的地方由于土壤结构不同而采用砖砌洞穴周围上加木盖的方法,但洞穴其底部必是泥土地,以不失其土葬的原则。
2、速葬:穆斯林的丧期一般不超过3天,以体现“亡人入土为安”之意。为达速葬之目的,还规定穆斯林死后就地埋葬,不允许将尸体运回遥远的家乡埋葬。
3、薄葬:无论何人死亡,不分贫富和贵贱都用同样的“开凡”(波斯语,即裹死人的布)包尸。并且埋在同一墓地,占用同样大小的墓穴。同时丧主不穿“孝服”。无论谁家出殡,全村穆斯林都去送葬。并且轮流抬“埋依台”(波斯语,即死人)而决不允许雇人来抬。
丧葬礼仪有四个程序,即洗、穿、站、埋。洗:即洗“埋衣台”,必须由家属,亲友或清廉人洗。穿:洗完之后就给亡人穿“开凡”(包尸体的布)。站:即站“者那在”(阿拉伯语,放置亡人的床子),是亡人亲属及众穆斯林为祈求真主赦免亡人而行的殡礼。领拜的人应是教长或至亲。埋:教法规定对亡人要速葬、简葬,葬不择时。因故滞留不得超过3日。埋葬时洞穴要深,南北向,长6尺,宽3尺左右。以上所述各项殡礼(洗、穿、站、埋)必须有人办理“法曾则齐法”(阿拉伯语,副天命),如无人办理,则该地全体穆斯林均负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