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药政管理 资料库:临邑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临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section/1/article/50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section/1/article/50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代和民国时期,临邑县药政工作既无机构又无专人负责。1953年县卫生科负责药政管理,不准无证行医卖药,控制和限制麻醉药品的使用。1956年县药材公司建立后,专管药材供销,不准个人和其它单位经营药材。药检工作由县卫生局专人负责。“文化大革命”前,县卫生局每年组织专门人员对各级医院和药材公司的药品质量和价格进行检查,对麻醉药品县卫生局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审定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人员,并规定使用手续。1964年,检查发现并处理县药材公司霉变、过期失效药品一宗,折款18万元。“文革”期间,药政管理工作受到极大影响。1982年,按上级规定淘汰的127种化学药品,全县进行清查,仅药材公司就有37种作报废处理,经济损失达7681.39元。1985年,县卫生局组建医药股,始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政管理法》,药品管理始有法可依,药政管理工作趋于正常。同年查处县药材公司伪劣药品12种,价值达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