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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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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本县广大劳动人民生活艰难,无力讲究食品卫生。
解放初期,食品卫生工作被列为爱国卫生运动的主要内容,宣传防尘、防蝇、防腐,饮食业增设了卫生设备,做到食品用具经常消毒。1960年,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2、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3、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气或开水)。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建立健全了卫生制度。1962年,县防疫站配备了食品卫生检查员,翌年设立了检验室,开始对饮食服务业实行卫生监督检测。1965年,对副食品商店经营的罐头进行了采样检验,对不合格的进行消毁和高温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食品卫生管理混乱。1976年起,饮食卫生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轨道。是年,对饮食服务人员开始健康查体,对查出的传染病患者,调换了工作。1979年,县建立了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各公社也相应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由防疫医生兼管此项工作。同年向县社4个饮食服务单位发放了卫生许可证。1980年,县防疫站设食品卫生股。
1983年,始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工作由原来的一般管理提高到法制管理阶段。到1985年,共向全县饮食服务单位、个体户发放卫生许可证2589个,处理有毒变质食品16194.25公斤,健康查体13711人次,有效地控制了食品污染,减少了肠道传染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