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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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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立小学堂,教师的工资多由官款拨发,农村私塾或小学教师的工资,由就学者分摊,一般标准高于长工的一倍以上。
民国始,农村教师逐步改由政府发工资。1931年,县立小学教员月薪最高22元,最低18元,平均20元。乡村小学教师月薪平均7.5元,最高10元,最低5元。
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教师实行供给制,日伪统治区。1942年,小学教员月薪30元(准备纸币),到本年5月份由于物价猛涨,每月增到50~60元。
1945年,临邑解放后,小学教师待遇沿用供给制,每人每月发口粮50~60斤,固定津贴3~5元(北海币)。1948年,改行薪粮制,每人每月发100~150市斤小米。1949年12月,根据教师学历,工龄,工作情况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初小教员分别为:180市斤、165市斤、150市斤、135市斤、120市斤小米。高小教员分别为:220市斤、200市斤、180市斤、160市斤、140市斤米。
1952年后,改工资分制,分值按《大众日报》每月公布的工资分系实牌价计算,小学教师人均110分;完小教师115~135分;完小校长略高于教师,最高为180分,最低135分。1954年,调整工资分,全县教职工884人,其中593人提级,人均增加50分,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为101.71分。
1956年,改工资分制为工资制,按教师的学历、教龄、职务及业务水平评定等级,小学教师月工资平均31.12元,月增10.68元;中学教师月工资为50~80.50元,人均月增10多元。
1959年,给4%的工资偏低的中学教师调整了工资。1960年给25%的工资偏低的中小学教师调整了工资。1977年有1003名工资偏低的教师晋升一级工资,升级面为40%。1980年为1616名教职员工增加了工资。
1981年,工资改革,即基本工资加工龄补贴,人均月增资23.13元,1985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员工调整工资,全县中小学教师有1962人升了一级工资,有815人升了两级工资,其他洗理、书报、取暖、降温、副食、肉食、粮差、工龄补贴等待遇与机关干部相同,另外还有教龄补贴和班主任补贴。
民办教师待遇:建国前,由办学人与教师商定。建国后,于1958年至1980年,由大队按中等或稍高于中等劳力水平参加集体分配,国家每月发给小学教师19.50元,中学教师22.00元补助。1982年9月,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年终进行考核评定,其标准为:一等50元,二等45元,三等40元,这样打破了教师在待遇分配上的“大锅饭”,进一步调动了民办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