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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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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本县执行清政府颁布的“癸卯”学制,初等小学五年,高等小学四年。1912年(民国元年),改为“四、三制”。即初小四年,高小三年。1922年(民国11年)冬季实行“四、二分段制”,即初小四年,高小二年,一直沿用到1962年前后。同年秋,县在部分学校试行教育部颁发的新学制,即五年一贯制。1963年,因师资和教学条件不具备,停止试行,仍沿用“四、二制”。1968年秋,又改为“五年一贯制”,至1980年,实行“四、二分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