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制
清末、民国初年,县内实行雇佣招收的办法募集兵员。愿受招者,自行报名,入营时付给部分钱、物,一般年轻体壮者付银元20—40元之间,多者不超50元;年小或大者付给10—20元不等。入伍后,定期发饷,雇佣期限不定。
抽兵制
1933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抽签决定应征对象,服役年龄为18—45周岁。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群众称之为“抽丁”或“抽兵”。
志愿兵役制
“七·七”事变后,抗日战争爆发,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志愿兵役制。志愿兵入伍后,实行供给制,退役年限不定,其家庭享受当地抗日民主政府的优抚待遇,如代耕代种等。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1954年。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始,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陆、空、海军服役年限分别为3、4、5年,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均有应征的义务。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的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1968年后,陆、空、海军服役年限分别改为2、3、4年制,1975年恢复使用原服役年限。1978年,国防部规定陆、空、海军服役年限满6年的专业技术兵骨干,可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自第七年始,转为志愿兵,留队长期服役。
第一节 兵制
募兵制
清末、民国初年,县内实行雇佣招收的办法募集兵员。愿受招者,自行报名,入营时付给部分钱、物,一般年轻体壮者付银元20—40元之间,多者不超50元;年小或大者付给10—20元不等。入伍后,定期发饷,雇佣期限不定。
抽兵制
1933年(民国22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抽签决定应征对象,服役年龄为18—45周岁。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群众称之为“抽丁”或“抽兵”。
志愿兵役制
“七·七”事变后,抗日战争爆发,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志愿兵役制。志愿兵入伍后,实行供给制,退役年限不定,其家庭享受当地抗日民主政府的优抚待遇,如代耕代种等。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1954年。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始,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陆、空、海军服役年限分别为3、4、5年,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均有应征的义务。服役期满后,转为一类预备役;18—40岁的公民编为二类预备役。1968年后,陆、空、海军服役年限分别改为2、3、4年制,1975年恢复使用原服役年限。1978年,国防部规定陆、空、海军服役年限满6年的专业技术兵骨干,可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自第七年始,转为志愿兵,留队长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