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劳动保险 资料库:临邑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临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section/1/article/38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9/section/1/article/38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1年3月,开始在职工100人以上的工厂、邮电等企业中实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并延长了职工病假期限,提高了病假工资和救济费标准。1956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国营农场等部门。至1977年,全县有11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了劳动保险。1977年4月,条例实施范围再一次扩大,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增至25个(其中集体所有制单位5个)。此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85年,对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和原固定工,全部推行社会劳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