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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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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开始在职工100人以上的工厂、邮电等企业中实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并延长了职工病假期限,提高了病假工资和救济费标准。1956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国营农场等部门。至1977年,全县有11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了劳动保险。1977年4月,条例实施范围再一次扩大,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增至25个(其中集体所有制单位5个)。此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85年,对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和原固定工,全部推行社会劳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