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始,在企业单位职工中建立奖励制度。1950年,对企业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给予少量实物奖励。1959年,全县在企业单位实行奖励制度,主要是单项奖励。1959年下半年,在工业、农业、水利、交通、邮电、基建、商业、金融等企事业发放跃进奖一次,除未满半年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监督劳动者不参加评奖外,凡企业职工均参加评奖,全县有8923人参加评奖,8150人受奖,发放奖金137122元,人均获奖16元,最高奖金为40元。1962年,在商业、粮食、供销等系统开始实行综合奖,奖金按照参加评奖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提取,有半年评、年评两种,按评比条件分不同等级发放。至此,奖金制度成为企业职工一种经常性的奖励工资制度。1963年10月奖金提取比例由月标准工资的5%提高到6%。
1966年,奖励制度被取消。以后,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照标准按月发给。
1978年以后,各企业全面恢复和实行奖励制度,种类有所增多。工业、建筑、交通系统有计件定额超产奖、全优工程奖、原材料节约奖;商业系统有利润超额提成奖;行政事业单位也建立增收节支奖和岗位津贴。1981年,县属企、事业各部门发放各种奖金25.9万元,占工资总额的2.9%。1985年,部分单位滥发奖金,全县县属企、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竞达71.3万元,占工资总额的7.3%。
第二节 奖金
50年代始,在企业单位职工中建立奖励制度。1950年,对企业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给予少量实物奖励。1959年,全县在企业单位实行奖励制度,主要是单项奖励。1959年下半年,在工业、农业、水利、交通、邮电、基建、商业、金融等企事业发放跃进奖一次,除未满半年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监督劳动者不参加评奖外,凡企业职工均参加评奖,全县有8923人参加评奖,8150人受奖,发放奖金137122元,人均获奖16元,最高奖金为40元。1962年,在商业、粮食、供销等系统开始实行综合奖,奖金按照参加评奖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提取,有半年评、年评两种,按评比条件分不同等级发放。至此,奖金制度成为企业职工一种经常性的奖励工资制度。1963年10月奖金提取比例由月标准工资的5%提高到6%。
1966年,奖励制度被取消。以后,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照标准按月发给。
1978年以后,各企业全面恢复和实行奖励制度,种类有所增多。工业、建筑、交通系统有计件定额超产奖、全优工程奖、原材料节约奖;商业系统有利润超额提成奖;行政事业单位也建立增收节支奖和岗位津贴。1981年,县属企、事业各部门发放各种奖金25.9万元,占工资总额的2.9%。1985年,部分单位滥发奖金,全县县属企、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竞达71.3万元,占工资总额的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