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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退休(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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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历代均无退休制度。
1955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开始办理工人退休(职)手续。
按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具备上述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退职。1955年至1985年,本县有退休(职)工人2163人。
工人退休后,工资待遇和干部退休费标准相同。其它待遇有: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困难补助,并可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85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每月增发生活费12元。逝世后同样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退休工人的审批手续一直由劳动部门办理。